民事缺席审判的三种情形

法律主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缺席审判的后果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具体如下:1 .如果被告缺席而必须出庭,他可能会被传唤。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可以传唤被告人出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二、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三、原被告可以缺席。⑴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⑵第145条。判决宣告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处理贪污贿赂案件,需要及时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出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