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商标法》第39条和第40条: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

规定更新程序;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延期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

十年,从商标最后一次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对续展的注册商标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