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23日第五届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4月1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名称:广东省家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广东省家具协会。”,缩写为“GDFA”。
第二条性质:本协会是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本协会是由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家具行业组织。协会是为维护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协会的口号是“携手共创辉煌”,基本方针是“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同行业的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发挥促进公众利益的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或委托,对全省家具行业进行管理,促进同行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广东省民政厅;协会接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活动区域:广东省。
第六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92号丽华大厦1804室。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经营范围。主要调查家具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行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管理、科研、质量、设计、设计师评价,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期刊,开展行业调查、培训、交流、咨询、展览等服务。详情如下:
1.及时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与本行业相关的方针政策。
2.调查、收集、整理行业基本情况,研究全省家具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职能部门和会员在制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
3.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参与中国和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培育、推荐和评价,参与国家免检产品的推荐和评价,参与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推荐和评价,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4.推动特色区域经济发展,相关部门审核方案,参与全国和广东特色区域培育和评估,做好表彰、宣传和推广工作。
5.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参与广东省产业创新R&D中心的论证、设立和验收,做好宣传推广工作;促进各种形式的联盟,协调行业内和行业间的技术进步。
6.建立行业信息网络,编辑行业报刊、资料和网站,努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标准、商品和出口、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等方面的信息,为会员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的咨询服务。
7.宣传和实施国家和国际标准,参与起草和制定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参加ISO9000质量认证、ISO14000环境认证、OM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认证;参与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8.促进国内交流合作,组织省内外展览、行业论坛和讲座,参与专业市场的培育和推广,协调国内贸易活动;推广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与广东省各市及全国各省市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9、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技术交流、人员培训、国际合作、出国考察、出国展览;邀请国外企业或采购商来华参展、采购,为会员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与国外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10,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帮助会员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以及全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协调成员遵守。
11,促进设计水平的提升,开展设计培训、设计沙龙、设计大赛、留学、设计师管理;推动会员企业自主创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广工作,提升我省家具行业设计水平。
12.建立会员企业档案,相关部门审核方案,开展资质等级评定,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会员企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论证,指导和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
13.组织协调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参与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行动;参与行业反倾销预警系统建设,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组织协调行业协会和会员企业对外国产品来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请和诉讼活动。
14,代表行业,接受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咨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15,承担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工作。
16.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的活动。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是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均为单位会员。
1.单位会员:本省所有从事家具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从事家具设计、科研、质检、教育的企事业单位,本省地方协会;其中,地方协会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其单位会员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2.名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协会名誉职务(如顾问、名誉会长等);为表彰协会历届会长(理事)对协会的贡献,经理事会同意,可聘任为协会名誉会长。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支持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并申请入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符合广东省家具协会章程中的会员资格;
4、应持有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申请入会的程序:
1.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正式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表原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协会理事会同意;
3.缴纳年度会员费;
4.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会员资格并颁发广东省家具协会会员证书。
第11条成员权利: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6.可以同时加入其他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成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协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6.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方面的信息和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员费:
1,作为单位会员的会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作为本单位会员的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作为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5.监理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6.理事会聘请的具有荣誉职务的领导和专家免交稿费;
7.地方协会办理相关手续后,负责缴纳地方协会会费和地方协会所属单位会费;
8.担任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单位的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免缴费用。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铜牌。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不遵守章程的会员,由协会进行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章程者,经股东大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六条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董事、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3.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关于成员除名的建议;
5.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定或修改本组织的章程、选举办法;
8.决定终止;
9.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会员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并向职代会报告;
3.决定协会的具体工作和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会员资格和对会员的处分,提出会员除名的建议;
8.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和顾问;
11.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理事会的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理事会应当对该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并向全体董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时,可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执行理事,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执行董事人数为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0、2、3、4、5、6、7、9款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1.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会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和总裁不能在同一个企业中产生。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在副总裁中设几名执行总裁,协助总裁组织实施重大活动和应对突发事件。如有必要,执行主席可以中途更换。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策;
3.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4.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各办事处、代表处、实体专职人员的聘用,报行长批准;
6.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和常设理事会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和执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社团的财务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问题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金来源。
1,会员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协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和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会应当及时、如实回答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和监事的询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和协会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主管税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年度报告、会员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清算,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协会应当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协会建立了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协会举办大型学术报告、研讨会和展览,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流,开展行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和社会捐赠等。,并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区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协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议案:
1,完成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目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3.协会分立或者合并;
4、无法按照章程的宗旨继续工作。
第四十七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协会登记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于2010年12月2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