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气候变化立法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1个国家重点一级学科(含全部二级学科)和4个国家重点二级学科,经批准建立了全国首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含全部博士学位学科)。拥有1本科专业(法学),1第二学士专业(知识产权),1法律专业相关证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会议围绕“巴黎大会后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形势和任务”。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的环境法学者,以及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彭真民主与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学习研究会、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法学杂志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还有我们学院的李艳芳、朱晓和杨晓青教授。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的主持下,研讨会热烈而有序地进行着。首先,韩大元校长和代表傅洋副校长的刘娜女士作为主办方代表致辞。韩院长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意义,并就环境保护、环境法的发展、气候变化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女士介绍了彭真民主与法制思想研究教育基金,并对本次气候变化立法研讨会表示支持和认可。
本次研讨会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主讲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就“巴黎大会后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形势和任务”进行了演讲。李主任重点介绍了已经解决的问题、仍需解决的问题以及中国的贡献。李主任指出《巴黎协定》最大的贡献是使各国能够在自主贡献的前提下应对气候变化,并深入分析了《巴黎协定》的法律约束力问题,认为中国应立足全球立法应对气候变化。
第二部分,其他专家学者将做重点发言。首先,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丹琳主任做了主题为“中国气候变化法律问题”的发言。林主任以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例,详细介绍了气候变化的立法模式和体例,认为我国当前的气候变化立法应体现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实际问题。接着,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所长常纪文做了《中国自主减排承诺与巴黎协定的达成》的发言,认为中国应采取更合适的谈判方式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虽然具有进步意义,但由于诸多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接下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王灿发教授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建议”的演讲。王灿发教授结合自己的立法经验,详细介绍了气候变化相关法律起草的背景、内容和争议焦点,深入分析了是否有必要尽快出台气候变化应对法、立法中是否规定明确的目标、法律中应纳入哪些管理制度、是否需要国际合作章节、气候变化适应制度如何与其他法律问题衔接等五个问题。随后,中国海洋大学许教授作了题为“平等权、发展权与气候变化责任”的演讲。许教授从历史排放、合法优先需求和能负担更多工作的人三个方面阐述了* * *相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进而提出了“发展机会均等”原则,即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应与对气候变化的责任成正比。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曹明德教授做了“巴黎气候协定实施研究”的演讲,分析了《巴黎协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利弊,并对碳市场的计算提出了意见。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侯教授做了“人权法与国际气候谈判”的演讲,从谈判的新角度分析了国际气候变化应对,并借助人权法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第三部分是讨论和总结阶段。与会专家学者积极发言,表达了对气候变化立法的独特看法,并围绕碳市场、碳税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王明远教授、杨晓青教授、栾郑明律师和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的孙伟经理也作了发言。在会议的总结阶段,朱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本次研讨会上环境法专家学者所展现出的务实作风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顺利开展非常有益。
最后,周珂教授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并希望专家学者继续参与气候变化立法领域的研究和讨论。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这次会议的结果将报告给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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