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创新平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拥有先进的科研设备。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当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改革发展的需要,开展国土资源领域科技创新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和引领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和依托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撑、动态调整的原则建设和管理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单独规划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盟、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相关科技项目、基金和专项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资质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相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担和支持相关工作事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和考核,审批重点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间的相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和成果的调查统计,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单位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和相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和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纳入地方(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计划。
(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权,在资源配置和管理上,单列计划,在科研项目、设备、科研场地、人才培养、经费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报主管部门批准任命;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根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抓好重点实验室的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和建设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的建设规模。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划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二)申请新的重点实验室,应当是有关厅、局或国家或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并已运行2年以上。
(三)研究实力较强,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能够承担国家和部门的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本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
(五)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和科研场地集中。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
(七)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开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相关在建高校根据主管部门通知和建设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被批准的实验室必须填写《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该计划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应当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和必要的运行经费。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间应坚持“边建设边开放”的原则,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组织建设,保持重点实验室核心人员的稳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依托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提交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应当在预定建设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最长延长期为1年。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的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重要学术报告、专家组现场考察、质询答辩,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专家组意见分为三种: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在单位领导和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资格:
(1)本领域学术带头人;
(2)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55岁;
(4)每年在实验室工作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参加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合作和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际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是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任命,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五年,每次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团队由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的规模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研究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和内容设立研究单位,并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团队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团队,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组织团队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注重扶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和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创业。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成为该领域的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开放性研究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自由申请,开展课题的探索性和自主性研究。重点实验室应定期对开放研究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受理。项目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参与研究和承担开放项目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究,确保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行和开放获取。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一律对外开放,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访问。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和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与行业的联系与合作。倡导* * *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业、政府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实验数据等。)由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完成的,应当规范并签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和技术成果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点实验室在国外学习、研究和从事客座研究的固定人员,涉及实验室工作和成果的,在发表论文和专著时,也应规范重点实验室的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实验室质量建设。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审核和科研数据的保存,确保科研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科学普及制度,每年向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不少于十天。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相关规定。
重点实验室不得以其名义设立经营实体或分支机构,禁止从事或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变更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主管部门可以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和组成,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和撤销。
第三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确需更名、调整或重组的,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评估与评价
第三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会同相关司局和支持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汇报,视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评价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情况,指标包括:研究水平和贡献、团队建设和人员培养、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评价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理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评估,确定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结果。优秀重点实验室评审将在政策、项目、人才、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国土资源部予以通报,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未通过复评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一条各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