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版权条约也被称为“互联网版权条约”

你好,互联网条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宗旨是更充分地保护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简称“WIPO版权条约”,于1996,120年2月20日在WIPO主办的外交会议上缔结,有超过65438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主要是为了解决互联网环境下数字技术应用所产生的新的版权保护问题。截至2006年6月10日,60个国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IPO版权条约共25条,其中第1-14条为实质性条款,第15-25条为行政性条款。此外,还有9条“商定声明”,进一步解释了条约中可能存在歧义的一些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条规定,本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上的特别协定,缔约方应适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其中,第2条的版权保护范围、第4条的计算机程序保护、第5条的数据汇编(数据库)保护以及第10条的限制和例外,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WIPO版权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发展和补充。

版权条约

(2006年2月29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65438+)

第十届NPC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该条约于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版权与邻接权外交会议上通过,1996。同时声明,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正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文件。同年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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