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后怎么走申诉流程?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申诉。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交纳费用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驳回起诉决定,应在10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受理后,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对方,对方在15日内回复,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安排开庭时间

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和承办人;案件的公开审理将提前3天宣布。

4.开庭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双方对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双方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论证。

法院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或者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5.句子

同意判决的,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向我院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和裁判意见不一致,需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裁定: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判决: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记录在案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第一审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和卷宗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判决,经法院复核后,应直接作出。

2、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交谈)

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提前3日公告;移交原审法院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双方对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和论证;

法院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同意解决纠纷;

合议庭作出合议决定;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句子。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民事案件的上诉费用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上诉请求来确定。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执行金额或价款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超过1,000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缴纳;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1%支付。

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财物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物数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三)依法适用支付令的,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1/3的标准缴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提交400元。

(六)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财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10000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请求登记的,每件缴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每件赔付1000元。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数额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