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诉讼律师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最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主要方法如下: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很强,权利人自行取证,会很难准确把握取证的方向和范围。律师专门从事法律工作,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能够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为当事人做出恰当的选择。总的来说,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方便得多,取证范围也更加广泛和准确。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对律师区别对待,提供更多便利。2.申请公证机关证据保全。公证人的法定业务之一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真实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的除外。”公证处的证据保全与法院依职权的证据保全具有同等效力。诉讼前,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处收集和保存证据,这是做好诉讼前准备的有效措施。3.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立了法律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6月5438+10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制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于2002年6月5438+00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著作权民事纠纷”,其中之一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存在于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不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解除此类保全措施,或者销毁或者返还相关证据,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4.向人民法院申请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往往会提出取证申请。获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一是保存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本,以确定赔偿金额;第三,收集被控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取证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程序事项,法院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证据。在法院依职权主动取证的范围缩小后,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申请证据调查,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证据。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机制,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和判决。只有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院的取证范围,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法庭调查取证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第二,这个申请一定要注意举证时限。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容易取得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拍照,或者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记录,对容易取得的账册和商标进行查封和提取,而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为侵权人的阻挠或隐瞒而极难取得。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门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依据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你可以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