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有什么特点?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建立了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谅解整合了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在解决贸易争端中逐渐形成的原则和程序。这一谅解不仅适用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也适用于多边贸易协定(包括谅解本身)和诸边贸易协定。对于诸边贸易协定,《谅解》附件1规定,每一协定的签署方通过的决定应为先决条件。对于每项单独协定中涉及的特殊程序或规则,谅解规定,如果这些规则或程序与谅解中的规则或程序相冲突,这些特殊程序或规则具有优先权。《谅解》的这些规定不仅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还包括原关贸总协定未涵盖的农产品、纺织品等敏感商品,而且对适用程序的选择也有明确规定,从而避免了适用法律的差异,为快速启动解决程序奠定了基础。

(2)它设立了一个争端解决机构(DSB)

关贸总协定原有的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形成一个负责解决贸易争端的权威机构,这个责任由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理事会承担。世贸组织设立了一个负责争端解决的机构,该机构隶属于世贸组织总理事会,由一位主席主持,有自己的规则和程序。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实施本谅解中的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定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争端解决机构有权设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并根据有关协定授权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C)采用自动程序

《谅解》及其附件为争端解决的所有阶段规定了具体的工作时限:

(1)收到咨询请求后,应在10天内响应,并在30天内启动咨询。

(2)如有关成员在10天内忽视磋商请求,或磋商在60天后失败,投诉人可请求成立专家组。被告可以对专家组的成立发表不同意见,但当申诉人第二次提出要求时,专家组的成立是自动程序。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应在20天内确定。专家组的组成应在30天内完成。

(3)专家组的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紧急情况下,应在3个月内完成。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审理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

(4)争端解决机构应在60天内通过专家组的报告,除非一方已通知它有意上诉或对该报告有“一致意见”。

(5)如有上诉,程序一般不超过60天,最多不超过90天。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提交报告后30天内通过该报告,除非存在反对该报告的“共识”。

此外,还提出了专家组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的具体框架。

(4)增加上诉程序。

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设立了上诉程序,并设立了相应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GATT程序中没有这一程序。《谅解》规定,任何一方均有权上诉,但上诉必须限于专家组报告和专家组所作解释涉及的法律问题。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改或*专家组的裁决和结论。

(5)裁决执行力度加大。

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后,能否迅速执行决议或裁决是有效解决争端的关键。该谅解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各方必须表明其执行裁决的意向。不能立即完成的,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如果还是不行,就要和投诉人协商,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如果20天后仍未达成协议,申诉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中止对另一方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此外,如有关成员不同意中止减让或义务的水平,则可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仲裁请求。仲裁应在上述“合同时间”期满后60天内完成。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应被有关各方接受。除非一致反对,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中止符合仲裁裁决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GATT的“一致同意”原则改为“一致同意”异议,必须通过专家组报告,必须执行仲裁决定。这一变化加强了执法力度,因为一般情况下,很难达成“一致同意”的意见来否定一项决议,基本排除了某些成员国故意阻挠专家组报告的通过或败诉后故意阻止裁决执行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