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哪些法律?
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面临着建立和巩固新的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艰巨任务。根据政治建设的需要,从1949到1954,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我国颁布实施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 *同一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暂行组织条例、惩治反革命分子条例、惩治危害国家货币犯罪暂行条例、惩治腐败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 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公私企业管理、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开启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等诸多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有责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我国现行宪法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国特色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经全民讨论,全国人大1982通过。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全国人大通过了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中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确立了中国* * *生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中国* * *生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已经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已经确立。
中国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与时俱进,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它把实践证明成熟的重要经验、原则和制度及时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杰出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证。
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柱。根据中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骨干,解决国家发展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NPC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还规定,涉及国家主权、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征用非国有财产、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诉讼仲裁制度等事项,只能处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确立了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本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也为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提供了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的重要方式。行政法规可以为法律的实施和国务院行政职权的履行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将法律规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化,对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国务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涵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国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务等各个方面,对实施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人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可以制定法律、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属于地方事务的事项。同时,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事项外,对于国家尚未制定的其他事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也具有重要地位。它们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细化和补充,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为保障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部
宪法的相关法律。宪法相关法律是与宪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直接保障宪法的实施和国家权力的运行。它们调整国家的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关于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自治制度的法律,关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和标志的法律,以及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截至2065年8月底,中国已经制定了38部法律和一批与宪法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中国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人大代表和国家机构领导人选举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国家机构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涉及国家机构组织、职权和权限的制度。为了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实现国家统一,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制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了城乡基层自治制度。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对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民主自主权,已经成为我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制定了缔结条约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国旗国徽法等法律,建立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体系,维护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和《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中国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应基于普遍、平等、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中国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第一,独立自主地管理国家和地区的内部事务。
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社会保障、教育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方便安全的原则。
我国制定了民法总则,规定了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在内的物权制度;制定《侵权责任法》,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商事主体制度得到建立和完善;制定了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商事行为制度。中国的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体系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
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一大批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1982颁布的《商标法》是中国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多次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从立法原则、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等方面,更加突出了对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法律保护。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授权各类专利389万多件;有效注册商标460多万件,其中来自17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67万多件。据不完全统计,2001至2010,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 *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7 . 07亿件,行政处罚案件9 . 3万余件,移送司法机关2500余件。
为了推进改革开放,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条件、程序、经营、监督管理和合法权益的保护,确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应尊重中国国家主权的原则。 以及中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平等互利、优惠待遇和遵循国际规则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体现平等互利和遵循国际规则,中国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合法权益。截至2010年底,中国* * *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0747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07858万美元,充分表明我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行政法。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和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监督有效的原则,既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截至2011 8月底,我国制定了79部行政法和一大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中国高度重视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加强对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我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平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规范了行政处罚设定权,规定了较为完备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程序,建立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赋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根据这部法律,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处理的行政争议超过8万起。制定了《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制度,明确了可以设定减少行政许可的项目。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策、市场竞争机制能够得到有效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我管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中国十分重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办法。
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因国家干预、管理或调节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了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带来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制定了60部经济法法和一大批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它遵循公平和谐、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职责,为劳动者、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需要救助的特殊群体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制定了18部社会法和一大批调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我国制定了劳动法,将劳动关系、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内容纳入其中,确立了我国的劳动基本制度。制定了《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和完善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就业促进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制定了《红十字会法》、《公益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两次制定和修改工会法,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确保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规定了不同统筹地区劳动者就业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中国十分重视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 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体系,在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力、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来保障国家安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制定了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通过了9个刑法条文的法律解释。
中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规定了刑罚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并规定了刑罚的具体适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玩忽职守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十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中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及时修改和解释刑法,不断完善刑事法律体系。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做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个经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我国刑法死刑犯罪的19.438+0%;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75岁以上老年人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将未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和健康的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这反映了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诉讼与非诉讼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解决社会纠纷的司法活动的法律规范,非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截至2065年8月底,中国制定了10部程序法和非程序法。
中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还规定了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和程序,有力地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我国颁布了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调解、公开审理和二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明确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证据制度,规定了民事审判程序,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和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65438+万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我国制定了《仲裁法》,规范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置,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和终局仲裁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 * *共仲裁经济纠纷50多万件,案值达7000多亿元,为公正、及时、有效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不断发展。2009年,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767万余起,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我国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工作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写入法律。今天,中国有82万多个人民调解组织和467万名人民调解员,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上述法律部门建立的法律体系涵盖了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将国家工作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纳入法治轨道,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法律已经成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也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