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商业秘密

虽然国际上对商业秘密一词没有统一的定义,但许多国家的法律和国家公约都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科委1994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将技术秘密解释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并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计算机软件等非专利技术成果。各国法律并未对利用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设置障碍。重要的计算机软件如果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但是这种方法还是有缺点的: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和严格的防泄密措施,也无法阻止第三人通过自主开发和逆向工程生产出同样功能的软件。除上述保护方式外,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商品,应受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然而,中国的大多数软件开发商都忽略了这种保护方法。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合同法保护以及企业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如加密、防复制等形成保护。从以上可以看出,计算机软件的独特性使得任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等。对于保护软件开发者来说并不完美。因此,软件开发者结合上述方法,维护自身利益,是一种可行且安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