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减缓已经成功备案,可以再提交一份证明吗?

专利减免已成功申请。一年内不需要提交证明。

根据《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本专利费用减免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免下列专利费用:

(一)申请费(不含出版物印刷费和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专利权被授予之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4)审查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免上述费用:

(1)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每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是同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遵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费用减征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是同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费用减征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少尚未到期的费用。减少申请费的请求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减少其他费用的请求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或者在有关费用缴纳期届满之日前两个半月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费用减免请求并经审查批准备案的,只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提交费用减免请求,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应当在减费请求书中如实填写其上一年度的收入,并提交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没有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企业请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应当如实填写减免费用请求书中的财务困难情况,并提交上一年度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间,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减费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费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