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业设计产业园优惠政策
每年拨付30%的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设立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对进入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
新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和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按区级财政贡献100%给予奖励。自第二年起,对年区级贡献在50万元以上、20万元至50万元、20万元以下的此类企业,在两年内分别按上年新增部分的80%、60%、40%给予奖励。
三、鼓励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孵化器等新产品入园。
鼓励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和孵化器在园区内转化新产品。对转化新产品单独纳税的,区财政自备案确认之年起三年内,按照区级财政对新产品转化贡献大小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四、鼓励科技风险投资等投融资公司投资工业园区。
凡在我区注册的科技投融资或担保机构,五年内,四方区企业当年投资的区级财政贡献部分超过投资总额50%的,按投资比例给予同比例奖励;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鼓励科技创投等投融资公司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产生的区级财政贡献,区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固定资产租金产生的区级财政政策,三年内由区级财政安排奖励。
五、奖励青岛工业设计产业园管理机构。
确认验收合格后,区财政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鼓励在高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引进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开发中心。
经批准,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高校、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生的区级财政贡献,由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估验收后,根据转化项目投入和区级财政贡献,区财政安排1-5万元奖励双方合作单位。
七、奖励科技创新,搭建科技服务平台,优化资源配置。
对经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平台,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万元。
进一步加大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力度,积极为入驻企业创造条件,实行一站式服务,积极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为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留在企业的职工租房、为配偶找工作、子女就近入读幼儿园提供了便利。
八、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孵化器。
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三年内给予区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
九、鼓励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并在四方区转化的单位给予2万元;列入科技部科技计划的单位奖励2万元;获得山东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和青岛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并在四方区转化的单位,给予配套奖励654.3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