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1.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有哪些?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不需要由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情形:(1)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罪案件和侵占罪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只有在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无法诉说,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提起申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轻微伤)、重婚案件、遗弃案件、妨碍通信自由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以上列举的八种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能够被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有其他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犯罪,应当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上述3类案件原本属于公诉案件的范围,如果成为自诉案件,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被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被告人侵犯了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3)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已经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的。二、自诉案件如何受理?自诉人应当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反诉应符合以下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案件必须是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外,原自诉人撤回诉讼。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自诉案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如果自诉人坚持要告知案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自诉人可以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自诉人在被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可以采信。自诉人经依法传唤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驳回起诉。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是相对的。刑法中的大部分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自诉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自己不起诉,那么国家有关部门就不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自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小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多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