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利的基本理论
一、公民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实施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民事义务主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意志自由。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主体选择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公民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为实现其利益而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3.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救济。
普通社会成员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时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同时参与公民社会生活,依法享有公民权利。
政治权利存在于普通社会成员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中,由公法规定和保障。政治权利直接反映普通社会成员的政治利益,间接反映公众的利益。
而民事权利则存在于普通社会成员之间的私法关系中,由私法规定和保障,以体现权利人的私益,包括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亲权、相邻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合同自由权等。,综合反映了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的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体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保障,是社会主体存在的基本法律标志。
因为公民权利与社会主体的存在和生活密切相关,所以被法律认定为自然权利,通常是私权。
按照权利的分类,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选举权、受教育权、管理权、诉权等其他法定权利的基础。
二、公民权利的性质
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一直在探讨公民权利的本质。在权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自然权利论、意志论、魔力论、法益论等几种学说。
自然权利论形成于17和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高举自然法的旗帜,从上帝那里寻找反对封建帝制的法律依据,把古罗马的私权制度变成了一种全新的“自然权利”制度。
作为自然法的代表,洛克把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看作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认为:“人民联合起来成为一个国家,处于政府的管理之下,其伟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君主’的权力绝不能被允许扩大到超出公共福利的需要,而必须保护每个人的财富。”这些权利优于宪法”,“是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赋予权利的既不是国家,也不是宪法的制定者”。
意志论的代表人物是温特·夏德,他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志自由,意义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义就没有权利;认为权利的本质是自由意志的能量,具有强烈的自然法色彩和法律伦理意蕴。
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法力理论。这一时期的学者,如德国法学家迈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特定利益的支配权。19年底应运而生。
法益论又称利用论,以叶林为代表,他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是权利,即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庞德认为,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文明社会中人们相互承诺形成的“合理预期”,是一种法律认可和划定的利益。
有学者认为,权利的本质必须从权利的起源谈起。人类社会之初,权利的最初产生与利益密切相关。人类的生存,生活和发展是必要的。
首先,人的物质需求和利益,如衣食住行,是人的基本利益。
其次,人是有感情有思想的,所以还是有精神需求的,是为了精神利益。
这些利益最初在自然状态下表现为私权或民权。无论精神利益还是物质利益,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最终都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关并受其制约,这是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共同点。另一方面,人对利益的欲望总是无止境的,总想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动力。
如果一个人不顾他人对利益的获取,一味地扩大自己的利益范围,必然会受到社会的指责。然而,如何界定利益范围,由谁来界定,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和冲突,由谁来决定停止争端?
社会需要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有一定的权利和协调,界定每个人应该拥有的利益并保证其实现。
原始氏族和部落的长老和领袖,由于他们自然形成的权威,充当了这种平衡和协调的法官。随着社会的发展,部落权威不足以充当协调者。在其他各种团体组织,特别是国家出现以后,各种团体的公共机关,特别是国家机关,都发挥了这种社会作用。
公共权力机构作为利益的协调者,必须拥有更大的权力来实现其协调责任,公共权利由此产生。
从终极意义上可以说,各种群体的* * *机关,尤其是国家机关,主要是为了平衡和协调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而建立和存在的,其基本职能就在于此。这种通行权被定义为各主体应得的利益,又称权利——即“权利”所确认的“利益”。
后世所谓的权利,就来源于此。为了更好地协调和保护私权,防止公权的不当干预,私权的这种天然状态被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从法哲学和历史思维来看,权利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物权的发展过程,这是任何权利都无法逃避的规律。
三。民权分类
要对公民权利有更深入的了解,就要对公民权利的基本分类有所了解。一般民法书籍中提到的一般分类如下:
1,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是否为财产利益,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物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债权和继承权,还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与主体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功能,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权利。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或者毁坏时,请求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属于请求权的范畴。
抗辩权,从广义上讲,是指对他人的主张进行抗辩或者否定他人的主张的权利,其中有些被称为异议之权;狭义上是指与请求权相对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表达自己的意志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有效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绝对权,又称世界权,是指其效力延及所有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不特定于任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都是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人权,是指其效力延伸至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种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主要权利和从属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个相关权利中能够独立于另一个权利而存在的权利。
从属权利是指两项相关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项权利限制的权利。
5.根据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始权利和救济权利。
原始权利是基本权利,是民事权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来源于原始权利,是在原始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产生的一种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的可转让性,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专有权和非专有权。
专有权是指不可转让的权利,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按照继承程序转让。人身权属于专有权。
非专有权是指可以转让的权利,可以由权利人转让,也可以依照继承程序转让。产权多为非排他性权利。
7.这是根据是否实际取得权利来划分的。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利和期待权利。
既得权,又称完整权,是指成立要件完备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因其对权利的取得有一定的要求而受到法律保护。
知道了民事权利的基本理论,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民事权利中的一些救济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