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程序和步骤

法律分析: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认为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以立即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指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执行措施。3.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4.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核实、查证。情况紧急时,应立即检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的规定期限内启动调查程序。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收入、到期债权等资产的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过程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6、执行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需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执行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自行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由执行员执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制作执行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国外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内未执行完毕的,还应当将执行情况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执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