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4年2月26日决定,
解读中有17条。前七条分别规定了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分别对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第216条、第217条中的下列用语进行了界定:“相同商标”、“使用”、“明知是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犯罪时的处罚原则。第十五条规定,单位犯罪应当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执行。第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或者代理进出口业务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以* * *论处。第十七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解释》降低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四种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门槛”。这是中国司法机关根据有关立法精神,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与200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和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解释》大幅降低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的起始处罚标准。《解释》将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从20万元降低到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低到3万元。
该解释有效解决了司法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难题,有助于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司法机关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