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调解对接中发现了哪些问题?
1,缺乏及时的观念更新
目前,我国还缺乏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系统理论基础。诉讼与调解对接是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是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实践操作中衍生出来的临时性组织,谈不上制度的理论基础。这使得诉讼-调解对接的实际操作非常随意。这种任意性与法律本身背道而驰。一方面,诉调对接的优势在于它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另一方面,诉调对接要求这个过程必须是认真的。这两者其实是矛盾的。
2.组织协调不够权威,协调机制不够完善。
对于“诉调对接”工作,双方的职能单位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司法局,是互不隶属的两个部门。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部门的关系。即使双方领导重视,经常就诉调对接进行沟通,但由于双方缺乏固定、权威的协调机构,往往会出现很多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尤其是双方观点冲突的时候。由于缺乏完善的工作交流机制,发生纠纷时没有权威的上级部门进行裁决。对诉讼与调解的对接没有定期的讨论和研究,各地区跟风,适用各自的法律。这使得诉讼与调解对接无法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而且“诉调对接”工作未明确纳入相关考核机制,未纳入县到部门、镇(街道)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考核奖惩制度未建立,缺乏相应的强制力。
2.对接范围还是很窄的。
各地“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不完善。目前只有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大部分地区真正实行“诉调对接”,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都没有建立对接制度。
即使在法院唯一对接平台的人民调解室,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对接内容也仅限于与立案庭的诉前指导调解和与人民法院就民事案件的委托调解。受专职人民调解员数量少、精通专业法律法规的调解员少的影响,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委托调解未开展,案件执行和解未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