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政策和法规
信息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信息政策、信息法律、信息法规和信息标准,每一类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四种类型之间有所区别,但又相辅相成,不能相互替代。这四类* * *同构形成了规范和管理社会信息活动的信息政策法规体系。信息政策法规以信息政策为主导,以信息法律为主要任务,以信息法规和信息标准为基础,集中组织和协调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力量,为形成高效能、科学配置、合理运行的社会信息资源宏观发展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法规保障。
9.3.1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部门为指导和影响信息活动而制定并付诸实施的行为准则和措施。它是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中起着主导和导向作用。9.3.1.1信息策略的含义
信息政策是由监测和管理信息生命周期的指导原则、法令、准则、规则、条例和程序组成的相关政策组,是国家用来规范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信息政策涉及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以及信息发展规划、组织和管理等综合性问题。
信息政策是国家和社会组织为实现信息管理目标而规定的信息活动的行为准则,是信息规划和管理决策的指导原则。信息政策通常通过行政渠道发布,具有约束和规范特定范围的人或机构的能力。
9.3.1.2信息政策分类
由于不同国家管理体制和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差异,信息政策体系更加复杂。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信息政策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型。
根据层次结构,信息政策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基本政策、横向政策和纵向政策。基本政策适用于整个社会,对信息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为其活动提供一个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如税收政策、经济政策、教育政策等。横向政策适用并影响所有与信息管理相关的组织,如“863计划”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纵向政策适用于某一类信息管理组织的政策,如关于信息企业或公益组织发展的政策。
根据制定者和实施范围,信息政策可分为国际信息政策、区域信息政策、国家信息政策、系统信息政策和机构信息政策。国家信息政策、系统信息政策和机构信息政策有行政支持,即有实际效果,而宣言、协定和公约形式的国际信息政策和区域信息政策只有协议和道义。
根据不同的形式,信息政策可以分为系统信息政策和分散信息政策。关于国家信息政策,由于世界各国信息管理模式的差异,国家信息政策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比较完整系统的国家信息政策,通常以政策白皮书和政策蓝皮书的形式发布,如我国1990发布的《信息技术发展政策》和191发布的《国家科技信息发展政策》。二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文件形式发布的零星分散的国家信息政策,如美国几乎从不公开宣布的综合性国家信息政策。对于制度信息政策和系统信息政策来说,它们的存在形式更加多样,不仅有正式信息政策,还有非正式信息政策;不仅有长期的信息政策,还有临时的信息政策;不仅有书面信息政策,还有口头信息政策。
根据内容的不同,信息政策可以分为信息资源政策、信息管理政策和信息传播政策。信息资源政策包括信息资源建设政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信息投资政策、信息人才保障政策、信息资源享用政策等。信息管理政策包括行业信息政策、信息产业政策、信息技术政策、信息组织管理政策、信息市场管理政策、信息标准化发展政策、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等。信息传播政策包括信息内容安全政策、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政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政策、跨国数据流控制政策等。
9.3.1.3信息政策的主要特点
信息政策是引导和规范社会信息活动的有效手段,以利益选择和整合为基础,以利益分配为核心。信息政策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一,系统性。信息政策要立足于社会系统的全局,有利于信息资源及其实际效益的合理配置,使信息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二,引导。信息政策通过不同管制范围的具体政策的相互作用,改造国家和特定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意志和观念,形成一定的管理准则,指导信息管理的实践。
第三,动态。信息政策应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紧密结合,与社会信息管理的规划紧密结合,与社会信息需求的发展紧密结合,并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显示动态。
第四,灵活性。信息政策往往随着决策者、意志和管理目标的变化而变化,因此需要增强其灵活性,确保信息政策发展性和稳定性的有机统一。
信息法
信息法,简称信息法,对整个信息政策法规体系的构建和运行具有明确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外国信息的法律地位
信息法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最早于1776年作为《瑞典新闻自由法》出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于188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产生于1891。
现代信息法始于20世纪,主要由美欧发达国家制定。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了政府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开发利用、信息交流与传播等92种法律。加拿大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颁布《国家图书馆法》、《信息查询法》、《个人隐私法》,英国从1965开始颁布《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法》、《英国电信法》等。法国1964的《文学艺术财产法》和1985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法》等。、瑞典1973的数据管理法(修订两次)等。
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也有类似的信息法,如日本的半导体芯片和计算机程序保护法1985,日本的技术文献法1986,韩国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法1987,新加坡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法1987。
各国的信息法一般都是针对信息活动的某一环节和具体问题,比较强调信息的自由流动、公益性信息的享有、信息安全的保障、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
9.3.2.2信息立法现状
1981,中国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198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病毒防治条例(草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计算机病毒研究销售许可”制度。
5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计算机的法律。并附有机械电子工业部4月发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3月。
关于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1修订。本文提出了统筹规则、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国际联网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成立,国务院同时发布《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原邮电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等。,以严把信息准入关,加强互联网使用监督管理。
在信息安全方面,1994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1998年8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规定》,要求防范和打击利用或针对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处置各类安全事故,提高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水平,确保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
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9.3.2.3信息法的意义
许多学者阐述了信息法的含义。例如,信息法是调整信息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信息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信息法是一部有关信息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这些利益冲突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反映、权衡和协调,其目的是促进信息交流。信息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信息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息法是指规范和控制信息活动中重要问题的法律措施,涉及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组织和对信息负责的个人。
基于上述观点,信息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制定,由国家执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以信息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即信息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
信息法律关系是社会信息关系的组成部分,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信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人或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指国家);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即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包括各类信息资源、信息设备设施、信息服务等客体。
信息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信息表达、信息获取、信息保存、信息传播、信息资源分配、信息收集加工、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利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衍生的信息法律关系(如相关行业竞争、社会就业、计算机犯罪、国家主权和安全保护、民族文化保护等)所产生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9.3.2.4信息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信息规律可以分为许多类型。
根据内容的不同,信息法可分为关于信息产权、信息安全、信息服务、信息产品、信息市场、信息产业、信息技术、信息规划、信息税收、信息金融、信息交流、信息网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包括电子政务)的相关法律,工业部门(包括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科研和教育部门的相关法律。
根据层次的不同,信息法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其部分条款有涉及信息活动权的内容。其次,法律方面,除了信息法作为独立的法律规范主体的信息法律关系外,在经济法、刑法、行政法和科技法等法律中也对信息活动进行了规范。国际规则是关于跨国信息流动的双边或多边法律。其次是行政法规,低于行政法规的是地方性法规。
信息法规
信息规定的含义
规章制度是组织对人们在管理、经营、服务等社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规范、程序和方法等特别认可的书面规定,具有相应的合法性和一定的强制性。规则的具体名称有很多,如方法、措施、方案、大纲、公告、程序、规定、规则、纪要、决定、决议、命令、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守则、条例、通知、问题、细节、要求、意见、章程、指示、指令等。
信息法规是一定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对个人或群体在信息交流和管理中的行为和活动进行有效规范、整合、约束和规范的规则、制度和条款,是具体信息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处理方法。
9.3.3.2信息法规的分类
根据适用范围,信息法规可分为行业信息法规、行政信息法规和企业信息法规。比如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信息条例,是宪法和法律授权的,适用于所辖行业;行业协会制定的信息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其自律的行业;从县级到省级制定的信息法规由地方组织法授权,仅适用于所辖行政区域;企业信息法规适用于企业内部信息管理。
按照层级划分,信息法规可分为国家信息法规、系统信息法规和机构信息法规。机构信息规定更加具体,具有相应的管理效力。信息法规在国家或系统管理层面的管理效力类似于政策,但比政策更具体。
根据内容的不同,信息法规可以分为行政性信息法规和自治性信息法规。实施性信息法规主要是指以实施某些法律法规为目标而制定的信息法规,一般需要在特定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下制定。在内容上,是进一步分析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精神原则,并规定其实施的具体规则。自治性信息法规主要是指依据制定主体固有的行政或业务职责和权限制定的信息法规,一般不需要单项法律法规授权。
9.3.3.3信息法规的特点
信息法规是特定社会组织作用于不同层面信息活动的手段,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管理层级的从属性质。信息法规不能与国家宪法或其他法律相冲突,只能将法律为具体信息活动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信息法规的权威性来源于特定社会组织的管理权,对相关组织和个人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并受到一定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调整对象的定位。信息法规往往针对信息管理活动中的一些特殊的、局部的、特定的问题。如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备案、代备案、接入服务商相关义务、年审等管理进行了规范。
第三,实施有效性的统一。为解决不同信息法规之间的不一致,信息法规的实施效力应与信息政策、信息法律和信息标准相配合,充分体现公权力、确定性、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有机结合。
9.3.4信息标准
信息标准是信息管理和信息技术的重要基础工作。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约有一半与信息管理和技术有关,涉及信息收集、表示、处理、安全、传输、交换、表示、管理、组织、存储和检索的系统和工具的规定、设计和开发。
9.3.4.1信息标准的含义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的统一规定。标准以科学、技术和实用试验的综合结果为基础,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经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遵循的指南和依据。所谓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的社会实践中,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将重复的事物和概念统一起来,从而获得最佳的秩序和社会效益。
信息标准是以特定的程序和形式对信息管理的概念、过程、产品和方法进行统一规定,由公认的权威机构批准,以建立信息管理的最佳秩序并获得最佳效益。信息标准存在于各级管理层。一般国际标准的管理效力最高,管理水平较低的信息标准受管理水平较高的信息标准约束。
信息标准化已经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信息产业部领导下的专门机构,负责全国信息技术领域和ISO/IEC JTC1(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第一个联合技术分委会)对应的标准化工作,下设24个子技术委员会和专门工作组。此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有全国信息和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设书面语音译、术语、自动化、分类和主题方法、描述格式、出版格式、统计和文献保护。
9.3.4.2信息标准的分类
按照制定主体的层级划分,信息标准可分为国际信息标准、区域信息标准、国家信息标准、行业信息标准、地方信息标准和企业信息标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评分方法。国际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专门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特定的政府或非政府国际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信息管理和服务标准。中国积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区域标准是由世界上某个区域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的信息管理和服务标准。国家标准是需要全国统一的与信息管理和服务相关的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如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划、起草、批准和编号。行业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需要在全国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如国务院各部委)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发号,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标准是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要求,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由特定行政区域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如省、市、自治区标准化管理机构)规划、起草、批准、编号,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是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技术要求,由特定企业编制实施,并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备案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标准。
根据管理有效性的不同,信息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标准和推荐性信息标准。强制性信息标准是在信息管理和服务领域需要强制执行的信息标准,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领域,国家需要控制的技术和方法,以及与标准之间的技术衔接和互操作相关的常用术语、技术和方法。推荐性信息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信息标准。
根据管理内容的不同,信息标准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根据信息管理的主要方面,可分为通用信息标准(如基本术语、信息编码、信息交换、行业管理等。)、专用信息标准(技术支持、系统互联、信息组织、载体管理、施工设备等。)和涉密信息标准(如数据通信、信息系统、网络管理、文件管理、新闻出版等。).
其次,根据信息管理的具体对象,可以分为信息基础设施标准、信息管理方法标准、信息环境标准、信息产品和服务标准、信息物质载体标准、信息无形载体标准等等。
再次,按照信息管理活动的性质,可以分为技术标准(标准化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的标准)、管理标准(标准化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的标准)和工作标准(标准化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的标准)。
9.3.4.3信息标准的特点
标准化是贯穿人们工作和生活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活动。信息标准是信息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工具和核心,其特点如下:
第一,标准体系的全面性。信息标准化的作用只有通过科学完善的信息标准体系才能有效发挥。信息标准体系应以“精简、协调、统一、优化”为基本原则,以信息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核心,以充分保障信息管理和服务所必需的技术、管理和工作标准为支撑,以相应的实施保障体系为支撑。
第二,标准化功能的整合。信息标准化可以在提高系统互操作性、技术可移植性、数据互换性和多层次应用等方面为信息活动提供有效的集成标准资源服务。
第三,管理效能的发展。信息标准化应根据信息活动中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科研的实践进行补充和完善,适应与信息活动相关的社会环境的变化要求,并通过信息活动的实践验证其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