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申请条件
第四条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和专利工作对企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实施状况良好;
(三)企业近三年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企业近三年拥有各类有效专利20项以上或发明专利5项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
(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其中,专利产品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六)企业被认定为县(市、区)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和要求。
同一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示范企业。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企业专利工作概况,包括企业概况和发展规划、专利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专利申请和产业化等情况。;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被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