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激励理论的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现状
(一)改革利益分配机制,有效激励科研人员。
李国(2010)等学者都承认利益分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利益分配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姜文、谢青(2010)指出,一些科研机构担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会影响教学,流失国有资产,所以在制定分配政策时,主要强调本单位利益,忽视科研人员的劳动,影响了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积极性。建议在平衡科研机构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体现科研推广人员的劳动和贡献。比如,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量化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其带来的社会效益,并体现在科研人员的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和晋升中;或者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中,根据科研人员和推广人员的贡献,制定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还可以鼓励科研人员利用闲暇时间从事研发,创办科技企业,在企业兼职。
李等人(1996)认为科研机构转化收益分配没有体现向个人倾斜的原则,不足以弥补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机会成本,建议将科技成果转化开发的绩效纳入学校各类奖励、住房分配、职称评定的条件中;调整科研机构内部成果开发收益的分配比例,科研机构适当降低提留比例,返还一部分给课题组,既能保证成果直接研究推广的利润水平,又能为成果的继续研发提供资金来源;探索出一套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科研机构附属企业最佳管理模式,促进其快速发展。
冯振民和胡(2006)认为,当前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的政策和法律比较落后,科研机构很少将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益分配直接挂钩,影响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建议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开放优惠政策。如:尽量提高科研工作者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利益比例;拥有科技成果或具备从事科技咨询资格的科研人员,可在一定期限内带薪离职,创办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学科公司和科技咨询公司;有能力的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所在单位兼职;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与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挂钩,科研人员和教师的富余资金可作为其开办科技企业和投资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的资金,以扩大其自主控制权。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将科技成果转化利益与科研人员年终考核、职称评定、晋升挂钩。(2)努力提高科研工作者和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利益比例。(3)鼓励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带薪离职,建立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学科公司。(4)鼓励有能力的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同时,到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兼职。
(二)建立有效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国内学者普遍认同激励人才的方式,即采取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方式。
曹(2011)认为,一定的科研成果体现了参与科技转化的工作人员的成果,他们的贡献不仅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也应该得到奖励。如果只注重精神奖励而不注重物质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就会失去动力。建议设立专项科研奖励基金,尽可能为科研活动提供相关物质保障。樊道生(1997)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认为国家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奖,各部委、各省市设立相应的推广奖,可以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广奖应主要奖励直接从事成果推广、应用、开发和转化的人员。同时,将科技成果推广奖的数量和等级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科研院所和下一轮科研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特别是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中心的合作。
杨兰荣等(2006)认为在获奖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中,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拟将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人才分为R&D人才和推广人才,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激励体系。对R&D人才,实行“基本收入+风险收入”的激励管理模式,让他们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保护R&D人才的利益,激发他们对市场需求的关注;对于提拔人才,采取“基本收入+提成+职务消费”的激励管理模式,提高提拔人才的积极性。
万华(2003)指出,为了使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有两种:一种是产权激励,即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制度,量化其能力和贡献,以技术入股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成果孵化。另一种是期权激励,根据未来实际工作的贡献给予科技创新人才期权(或虚拟期权)激励,以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减少优秀人才跳槽。
(3)完善技术市场,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搭建良好平台。
根据激励理论,市场力量是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动力源泉(肖龙杰,陈爱江,2007),但市场激励取决于技术市场的良性运行。因此,学者们对如何完善技术市场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赵正洲、(2012)认为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很不成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供求传递渠道没有建立或完善。按照“科学、高效、开放和* * *”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全国或区域性技术市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和技术信息的及时、准确、高效流通。根据独立法人的属性、条件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技术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强化技术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职能和作用。
尤等(2004),从产学研合作的角度,认为企业或研究机构可以通过科技成果孵化器、企业技术(科研)中心、校办科技产业、院所办科技产业,或以产权为纽带的股份合作企业,在已成立的企业内部建立技术市场,从而围绕各方有效需求,促进资本和技术资源的整合,降低科技成果交易成本。
(四)创新管理体制,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保障。
由于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借助政府行为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以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利他”动机。对于如何为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建立健全有利于成果转化的评价考核体系。何先梅等人(2010)认为,我国科技评价体系存在偏差,将承担国家重大计划、获得国家级奖项和SCI论文作为考核教师的重要指标,往往使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处于不利地位,极大地影响了优秀科研人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建议对不同性质的教师进行分类指导: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对其论文发表和引用情况进行考核;从事技术研发的教师应重点考核其项目和成果的产业化应用,并在成果产业化后的利益分配上向教师倾斜。
观点二: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激励政策。刘强等人(1998)认为,目前成果转化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企业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害怕投资失败,不愿意过早参与成果孵化。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大科技投入,切实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激励政策,如企业投入研发的优惠利率、产业化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减免和退税等。
观点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李国(2010)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重要途径,但目前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弱。因此,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领导、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执行专利法,保护企业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陈俊(2005)也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尤其是专利保护水平。因此,有必要审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足,在职务发明原始所有人的归属、专利申请人的资格、科技转化的收益、获得报酬的权利、技术的分享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观点4:促进产学研合作。周玉玲(2007)认为,我国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政府要强化组织管理职能,在高校和企业之间牵线搭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政府支持、依托高校、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运行机制,将政府、企业、高校紧密有效地联系起来,有效促进政产学研用的互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