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301调查?

美国301条款是指65438《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主要是指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对其他贸易行为是“不合理的”和“不公平的”。

根据这一条款,美国可以调查它认为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并可以与有关国家的政府进行磋商。最后,总统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相关协议等报复措施。

“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1974第301条款的通称。总的来说,“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关于对违反协议、损害美国利益的外国立法或行政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出现在1962的贸易扩张法中,后被1974的贸易法、1979的贸易协定法、1984的贸易关税法,特别是1988的综合贸易竞争法所修订。

通用条款301

美国“一般条款301”是美国贸易法1974第301条规定的通称,即狭义的“301条款”。最早出现在《贸易扩张法》1962,后又通过《贸易扩张法》18。根据“一般条款301”,当任何利害关系方投诉外国做法损害了美国在贸易协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视性行为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障碍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以进行调查,并决定采取撤销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也可以根据上述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起调查。这一条款赋予美国总统对影响美国商业的外国“不合理”和“不公平”进口商品进行限制和采取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所谓“不公平”是指不符合国际法或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不合理”指定任何对美国商业利益的严重损害都是“不合理的”。

根据美国《贸易法》1974第301 ~ 310节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底向国会提交国别贸易障碍评估报告,认定未能为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经营者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拒绝提供公平市场准入机会的贸易伙伴,并根据报告,在65438。清单确定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半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提出的申请、做出的决定、调查和程序的进展和状态、采取或不采取行动的原因以及采取行动的商业后果;并与相关国家进行立案调查、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美国满意,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进行制裁。

特殊条款301

美国的“特别条款301”是广义的“条款301”的一种。这一条款最早见于1974的《贸易法》第182条和1988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301特别条款”是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没有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都会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对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其问题的程度将其分为“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和“306条款监管国家”。在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列为“关键国家”后进行6-9个月的调查和谈判,迫使该国采取相应措施审查和修改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实施制裁;一旦被列入“306条款监管国”,美国可以不经调查自行发起贸易报复;被列为“重点观察国”和“一般观察国”的,不会立即面临报复措施或要求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