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属于图形作品还是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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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在商标的保护和争议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著作权的属性,即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享有权利,无需进行登记,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很容易被忽视或是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利归属导致权利的丧失或者瑕疵。合理充分的利用著作权为商标保护增加壁垒。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商标/品牌的设计和使用也越来越多元化,比如商标从最传统的平面商标开始向多元素的非传统商标转变,如声音商标,立体商标,动态商标等等。
这就要求商标的保护也需要更加的多元化,各类法律法规之间也会有交叉,比如外观设计和立体商标;音乐作品和声音商标、美术作品和图形商标等等。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我们要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即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商标法第八条,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法条对比来看,图形商标既属于商标的保护范畴也属于著作权法的美术作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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