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典规定了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商标保护的专门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有两个规章,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此外,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对商标侵权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0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改。《商标法》分为总则、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审定、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商标使用的管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共73个附则,自2014年3月1983日起施行。196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终止;其他商标管理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同时无效。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实施条例分为总则、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审查、商标使用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代理,共98条,分10章,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已经1988年10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0月3日公布实施。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并未废止或失效,但《细则》中的部分相关条款已被2014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和替代。

我国刑法中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