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知识产权保护法
沈懿罗宾张裴毅
正义网重庆3月1日电(记者通讯员张)一名参加模特大赛的选手在训练期间参加联欢会时突发休克,随后死亡。其父母起诉主办单位和组织者,索赔29万余元。2月9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5年7月7日,当时17岁的卢晓(化名)报名参加了2005年新丝路重庆模特大赛,将进入复赛。此时,重庆世纪信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信达)作为主办方,安排参赛选手前往万盛区黑山谷景区响水村酒店进行为期四天的封闭训练。
在酒店的最后一晚,也就是8月24日晚,世纪信达和另外两个协办单位在酒店举行了一次联欢会。联欢会上,三个单位为选手提供啤酒。当晚11: 30左右,卢晓突然休克晕倒,次日1: 46在万盛区人民医院死亡。医院对卢晓的死亡诊断为:“猝死?支气管哮喘?”同年8月26日,经市法医鉴定所鉴定,卢晓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2.74mg/100ml。
卢晓的父母随后起诉了比赛的组织者和承包商。他们诉称,世纪信达作为主办方,与培训单位、协办单位一起组织晚会活动,并提供酒水。那天晚上女儿酒后休克,因为没有得到正确的治疗而死亡。另外,女儿才17岁,未成年。这些单位在组织比赛中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料,存在过错。
世纪信达公司辩称,参赛选手是自愿参加聚会的,当晚没有培训老师请卢晓喝酒。卢晓在注册时隐瞒了她的病史,也没有解释她患有支气管哮喘。医院出具的证明称死因不明。因为卢晓的父母拒绝尸检,卢晓的死和喝啤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他几个被告单位也表示不负责。
法院认为,卢晓父母明知女儿有支气管哮喘病史,但未向大赛组织者说明,致使几名被告在事发后难以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其休克后,被告也积极联系医院就医,履行了抢救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同时,吕霄的死亡诊断鉴定报告没有说明死亡原因。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卢晓的饮酒与其死亡或突然发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此,卢晓父母的起诉被驳回。
这是民事!
村委会诉甘肃省政府一案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因为两个土地使用证的问题,村委会对甘肃省政府进行了投诉。这起社会影响巨大的“民告官”案昨日一审宣判。兰州中院审理其中一份证明后认为,被告省政府向第三人发放“435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正确,程序合法。但原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法院认定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1958、504厂(本案第三人)经国家批准选址,正式开工建设。1965年,国家* *批准征用1178.838亩土地,用于厂区和福利区建设。本案争议的土地是当时市、区政府研究后的划拨土地。时任兰州市城建局局长的任振英在1983年3月9日特别声明:“这块地是1958年春天经我手正式划拨的...当时因为某些原因,我不知道文件在哪里处理。这块地已经划拨是事实,特此证明。”并由市政府盖章确认。土地纠纷经有关部门调查后,原告村委会现任主任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原告村委会盖章确认,并依法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间,原告和其他人均未提出异议。期满后,兰州市政府为504厂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2年7月,根据新生效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省政府名义为504厂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判决:省政府的证明行为属于变更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法院调查,农民为兴办504厂而征用的土地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本案争议土地仅为6亩左右耕地,有卷宗证据可以证明兰州市政府为涉案504厂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企业在甘肃使用国有土地,应当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经调查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504厂变更登记。通过对原兰州市西固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的调查材料和兰州市政府发证时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有关规定,以省政府名义对504厂颁发涉案“两证”,属于变更登记行为。由于该行为不属于初始土地登记行为,不适用《土地登记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公告程序范围。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另裁定:驳回原告撤销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
关于村委会将省政府颁发的另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4352号)诉至504厂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该土地的所有邻居均属于另一村集体土地, 且省政府对该宗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 因此,原告村委会就被告省政府向第三人504厂发放土地使用权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撤销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记者的评论
事实上,在涉案土地纠纷发生前,不知道事情来龙去脉的原告西固区东川乡东河湾村委会(简称村委会)跑了很多部门,却越来越糊涂,最后不得不通过诉讼讨说法。一审宣判后,还有15天上诉期,案件尚未生效。但通读一审法院判决书后,涉案当事人及局外关注此案的人士了解到,省政府并非直接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人,其行为仅属于变更登记行为。那么如果当初村委会在其他相关渠道把事情说清楚了,我相信村委会也不会想和省政府打官司。
这是行政管理!
连环造假案困住上市公司大股东
□某上市公司大股东任命职业经理人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从而埋下大量风险。
□第一大股东遭遇十几起虚假案,2.35亿元买入的股权一次次被“转让”。
□造假者明目张胆地伪造印章和相关材料到法院诉讼,却始终没有被提前发现。
□通过伪造证据欺骗法院民事判决占有他人财物,但只能以伪造印章罪定罪上亿元,最高刑期3年。
本报记者易
注册在济南的山东同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同仁”)是世界头号倒霉蛋。几年前以2.35亿元买入上市公司华塑56366438+0.7万股,成为第一大股东。然而,等待它的不是资本市场上的回报,而是层出不穷的造假案。这些假案的核心是将大股东的上亿资产“转移”到北京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
本报记者辗转多日,试图解开这家上市公司的诉讼之谜。
临时股东大会在虚假案件中的决议被另一家法院撤销。
首例假货案发生在淄博。
2006年7月4日,四川人杨志明向淄博市博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ST华塑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公告。两天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这个案例极其简单。在起诉前两个月,杨志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了其同事华塑的1000股,价值不超过2000元。他的诉讼理由是,“山东同仁”于2006年7月11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执行董事邢毅致函其同事华苏,要求撤回该提议,其同事华苏同意撤回,但未宣布暂停会议,导致公司管理秩序混乱。
但是《山东铜仁》里没有邢毅。
在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询问笔录上,邢毅是这样回答的:“我之前不知道有个叫山东同仁的公司。”“我不是山东同事的法人代表,现在不是,本来也不是。”面对一大堆署名为“邢毅”的法律文书,邢矢口否认。
*ST华塑和杨志明利用这个假“执行董事”向法院提交伪造证据,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就在"博山案"被调解的同一天,同样的闹剧在内蒙古土默特左奇人民法院上演。然而,本案的原告却成了韩。
就这样,2006年7月11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被相隔数千公里的两个异地法院提前五天撤销。
桩造假案的标的是一个亿的股权。
2006年8月15日,一纸《关于铜仁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加2005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震惊山东铜仁。公告显示,“山东同仁”持有的5636.1.7万股*ST华塑法人股于同日全部调解给“中融达”。“中融达”注册资本仅为10万元。
山东同仁在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上诉的同时,立即向济南市公安局报案。
10天后,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原调解书停止执行。
事实上,在宣武案之前,2006年3月16日,淄博另一家法院张店区法院也主持调解,与宣武案如出一辙,将山东同仁拥有的56315700法人股转让给中融达。
之后“山东铜仁”陆续发现了十余起假案。这些造假案件分散在全国5个省市自治区。都是由协议管辖的异地基层法院受理,大部分都是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调解解决。
几经周折,记者看到了张店区法院的调解书。这次“调解”创造了一个奇迹——“山东铜仁”不仅要交出2亿多股,还要支付2万元“违约金”!
本案原告为“中融达”,法定代表人为魏同伟;被告“山东同仁”法定代表人仍为邢毅;委托代理人沈红良,职业为“无业人员”。诉讼理由是原被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56,365,438+0.57万股华塑股份转让给原告。
2006年6月21日,与张店区法院相同的案件在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法院被“抄”。不同的是,“山东同事”的委托人变成了丁聪——他是受“山东同事”、“执行董事”邢毅的委托。警方后来发现,丁聪是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院调解的结果是,“山东铜仁”立即停止行使其股权,“中融达”享有全部股权。
时间久了,“山东同事”才知道这些事关自己命运的“调解”,他们赶紧上诉到张店区和镶黄旗两级法院。
镶黄旗法院迅速纠正错案,于2006年6月28日裁定撤销其调解。65438年2月5日,张店区法院也作出了中止调解的裁定。
山东同仁的法人代表李先辉无奈地告诉记者,“类似的造假案,谁也不知道还有多少。”
职业经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公司财产。
涉及如此巨额的股权转让,“山东同仁”和“中融达”并不知情——诉讼双方都是假的。
在这些造假案件中,还有两个人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是中融达的委托代理人丁聪,另一个是泛华素的法律顾问韩前进。目前,两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山东同事”的公章、文件等相关材料均为伪造;丁聪和韩前进只是一系列假案的参与者和执行者。
据“山东同仁”称,2002年8月28日,公司收购华塑5631.7万法人股后,聘请了一位职业经理人,名叫刘,代表“山东同仁”赴四川负责上市公司工作。2004年4月13日,公司更名为“铜仁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有一个让“山东同事”后悔的决定——2004年9月28日,他们任命一名职业经理人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刘接手华塑后,公司连连亏损。2006年3月,股票被给予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华塑”。
“山东同事”着急了。在股东会上,他们提议免去刘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让“山东同事”瞠目结舌的是一些“转会”,他们决心换教练。
铜仁华塑的一系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转让给北京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华塑、铜仁华塑、山东华塑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
而这些转让都是通过法院的调解。好在法院及时发现了问题。2005年7月21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次日撤销该民事调解书。北京华塑上诉后,成都中院维持了新都区法院的裁定。戏剧性的是,成都两家法院纠错时,“山东铜仁”还蒙在鼓里。
犯罪成本极轻,通过诉讼骗钱最高判刑3年。
精心设计的多米诺骨牌式假案,既利用了法律疏漏,又破坏了严肃的法律秩序。
与“山东铜仁”一样,铜仁华塑第二大股东南充天一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也深陷泥潭。
2006年7月14日,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对老乡华塑高管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2006年8月底,济南公安局刑拘丁聪,65438年2月27日,韩前进在京落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些涉嫌诈骗的嫌疑人犯罪成本极低。
2002年6月24日10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称,以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判决书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伪造证据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的关键在于,诈骗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更大更恶性的犯罪!
在这起假案中,部分司法机关在调解程序中的证据“疏漏”也是假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张店区、镶黄旗的打假案,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千万,价值上亿元。但从未有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调取过相关证据,也没有人仔细审查过山东同仁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这些不知道双方情况的异地法院,轻易就“调解”了上亿元的结案!
发现冤假错案后,多数法院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在短时间内通过各种方式予以纠正。然而,一些法院的态度却令人生疑——此案与你的“山东同事”无关!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联想。
这是一个金融案件。
阿迪达斯侵犯驰名商标获30万元。
中新网2月27日电记者蔡燕红南京海关今天透露,张家港海关查获的侵犯20件国际驰名商标案近日审结,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韩资企业丹阳广清灯泡有限公司赔偿阿迪达斯经济损失30万元。
2005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9日,广清公司向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65438+万只荧光灯管。海关关员发现货物可疑,于是开箱查验,确认该公司涉嫌侵犯包括阿迪达斯在内的海关总署注册的15驰名商标,涉及国际驰名商标20余种,商品10余种。
在海关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的处罚决定后,阿迪达斯向镇江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阿迪达斯”商标已被列入我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其价值是一般注册商标无法比拟的。被告广清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对“阿迪达斯”的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和损害。由于外贸销售的特殊性,这种损害可能已经蔓延到国外。因此,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一个知识产权案件。
你的要求太宽泛了。建议你去中国普法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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