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完了,钱还没付。谁拥有设备?
设备所有权归工厂,动产所有权变更以交付为界,不动产以登记为界。所有权追求公示,即动产归谁所有,不动产归谁登记;关于所有权,在买卖合同中,法律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所有权才会转移。常见的约定是货款全部付清,货物所有权转移。
法律分析
设备的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设备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设备所有权的转让不包括设备中包含的知识产权。所谓风险,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设备的意外损失。一般情况下,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前由卖方承担,交付后由买方承担。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实除外:(1)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设备的,从违约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卖方销售承运人在途中交付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设备采购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规定需要运输设备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设备放置在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未领取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如果由于设备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拒绝接收设备或终止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不影响买方因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订立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