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不允许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式。

物权客体的具体原则,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未确定也不是物权。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该客体尚未确定或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动产以交付和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权利人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请求特定的债务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第二百零七条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订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