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文化管理协会,英文翻译为China Culture Adminis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CCA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文化管理和研究的机构、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对我国文化管理领域和文化产业有贡献和影响的管理者、经营者、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会员、文化产业、政府和社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提高我国文化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智力支持和良好服务。

我们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组织文化管理方面的讲座和学术讨论,策划、组织和参与与文化管理相关的国际学术活动;开展国内外文化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2.调查研究国内外文化管理领域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参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和市场开拓。

3.开展文化管理人员培训;建立文化管理人才数据库,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

【前】4。组织会员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建立联系平台,促进文化管理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前】5。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举办文化经营展览,开展对外交流,提供艺术中介服务。【前】6。受委托承担文化管理学科系统内的研究工作、科研课题和项目评估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担成果鉴定、资质审查和认证。

7.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进行数据统计,收集、分析、发布文化产业信息,推进信息化建设。

【前】8。参与文化产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组织实施。【前】9。推进相关文化产业企事业单位社会责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前】10。编辑出版期刊等出版物,传播国内外文化管理和文化经营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网站,关注文化产业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推进文化创新,促进文化管理成果转化;开展与文化产业建设和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pre] 11。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文化企事业单位和文化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前置】(五)文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从事文化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担任未成年人以上行政职务的,经申请,可以成为协会个人会员。【预备】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组织发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在30日内交回会员证平安卡。逾期不归还的,会员卡和平卡自动失效。会员退出或会员资格到期时,不得继续使用和展示会员证和平会议卡,否则视为侵权。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单位会员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注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置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董事无故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参加协会要求的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董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65,438+0/3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和11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执行董事无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协会要求的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执行董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将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金来源是:

(一)会费;

(2)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者承担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的工作取得的收入;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协会在变更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协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12年10月26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