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什么?1,不为公众所知(保密)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是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即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共领域,不属于“已知信息”或“已知技术”。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技术和知名技术的最显著特征,也是维持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一个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获得的信息,不能用来享受优势,法律不需要保护;一个已经公开的秘密,会让它的拥有者在竞争中失去优势,它将不再需要法律的保护。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一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指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目的。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使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每个人创造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的必然要求。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使用,以便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因为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任何人掌握了商业秘密,就一定能在实践中运用。4.已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已被权利人所掌握,普通人难以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这一要求强调的是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争取权利的人受到法律的鼓励,睡在权利上的人不应该受到保护。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很难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得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的特点。),商业秘密有以下特点:1,非公开性,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而其他知识产权是公开的,甚至在相当程度上还要求专利权公开。2.非排他性第二,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排他的。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相同内容的商业秘密的,与第一人具有同等地位。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开发和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或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和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或转让该信息。3.利益相关第三,能够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者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4.期限保护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要看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他人对这个秘密的披露。一项技术秘密可能因为权利人有效的保密措施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持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的保护期。综上所述,保护商业秘密是职业道德的体现。保密人员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保守秘密,不允许随意泄露任何相关内容。同时,由于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和利益相关等特点,商业秘密很少为所有人所知。这也是符合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