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要点解读
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要点。欢迎参考,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依法保障诉权,民事诉讼登记。
民事诉讼法修改着眼于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新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和第三人撤诉两大诉讼制度。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进一步强化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杜万华介绍,为落实民事诉讼法新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受案制度的要求,依法保障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案登记;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接收日期的书面证明。必要时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阶段的撤诉申请;
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
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
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作出详细规定;
六是对第三人撤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救济渠道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防止相关救济程序重叠,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了明确途径,切实维护了当事人、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二,确保司法公开
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判决应当载明判决结果和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这对于保障和落实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的规定,限制二审和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一项配套的系统工程。除了552条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民事案件案由的修订也在同步进行,争取尽快公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友海说。
第三,规范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短信、微博在线聊天记录等。可以用?出庭作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然而,法律条款中并未具体界定上述类型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视听资料和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录音录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据此,电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储的网络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信息,在民事案件中均可作为证据。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鉴定制度,都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是增加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是对逾期证明的处罚及其后果有不同层次、不同情形的规定;
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认证的规定,引导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认证活动;
四是增加了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其审查判断证据的理由和结果;
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专家辅助人、鉴定和检验制度。
第四,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
明确小额索赔的适用范围。一审终审可以审理九类案件。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相应的制度也有了很大的修改和完善。?杜万华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小额诉讼可以适用于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九类款项支付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但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适用该程序。同时还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服务制度,修改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规定各项诉讼程序的相关期间和交付,以督促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有序进行;
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和裁判文书简化,积极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
三是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阶段繁简分离的规定,增加庭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提前梳理当事人的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和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审判效率奠定基础;
四是规定实现担保权益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审查范围和审理方式,以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权益的期限,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五、贯彻诚信原则
被民事诉讼的人将被告知其对所在单位和征信机构的失信行为。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修改提高了妨害民事诉讼的罚金上限,加强了制裁力度。
杜万华说,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逃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严惩。
为了促进诉讼的完整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对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制裁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与诉讼、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作伪证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规定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和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和后果。《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拒绝签署担保书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司法解释。待证事实缺乏其他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列入恶意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告知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等相关机构。
第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只有一条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使公益诉讼制度有序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根据立法原意,结合相关审判实践,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组织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权利要求;(三)有初步证据证明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防污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三是规定通知程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有关行政部门;
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视为×××与原告;
五是协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六是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或者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出具调解书,继续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七是对原告申请撤回公益诉讼有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八是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效力。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再次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进一步提高法庭纪律
民事诉讼中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可能被强制删除。
杜万华说,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当事人未经许可,以邮件、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对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和报道的情况;出现了个别诉讼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攻击、哄骗法庭、当庭公开殴打对方、辱骂法官的情况。这些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面对新的情况和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基础上,对法庭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一)未经许可录音、录像、照相的;(二)未经许可,利用移动通信手段在现场传播庭审活动的;(三)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审判的其他活动。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用于对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照相、传播的设备,责令删除相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强行删除。
第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离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和被责令退庭人员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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