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体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一些政策措施的看法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之源、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定增长、扩大就业、激发亿万人民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支持体系,促进资金链引导创新链创业,支持产业链创新链创业,促进产业链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渐减弱,高投入、高消耗、粗放的传统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体制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创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压倒大企业、大企业一往无前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新引擎。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路的根本举措。中国人口654.38+0.3亿多,劳动力9亿多。每年都有大量的高校毕业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很大,但就业总量压力大,结构性矛盾突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让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士兵、失业人员等市场创业者“有家的感觉”,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人致富,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撑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力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全社会加强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锲而不舍”的创业精神,培育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推进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放宽政策,放开市场,释放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千千万万的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完善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体系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平等包容的环境,促进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支持、技术支持、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新的就业空间,拓展新的发展视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调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项政策的统筹和部门与地方政策的衔接,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可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享受,推进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健全线上线下、境内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第三,创新促进创业的体制机制
(1)改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和废除阻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管理办法,将企业家信用与市场准入和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登记条件限制,推进“一址多照”、集群登记等居住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打破行业准入不合理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保护和援助机制,缩短确认审查和侵权处理周期。重点查处一批知识产权侵权大案要案,加大对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的处罚力度,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
(4)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将创业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培训的制度化、系统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加强创业培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的体制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人才的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具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第四,优化财税政策,加强创业扶持
(五)加大资金支持和统筹规划。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求,统筹安排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各类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创新发展。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场所、用水、能源、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6)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R&D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研究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投资包括天使投资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增资扩股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和股权激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的支撑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引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完善采购规划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应。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将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
五是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8)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鼓励初创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制度,推动在上交所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我国特殊股权结构创业企业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小微企业信用增级集合债券等创新型公司债券。
(9)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对创业创新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为创业创新活动提供定向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初创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性金融服务
(10)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开放式、小额股权众筹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质押和流通体系,依法合规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风险投资,支持创业企业的初创和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的规模,拓展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地向创业企业的初创期成长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风险投资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风险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协同作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合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的长期合作关系。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风险投资的门槛。推动投贷联动、保险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发展,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让免税政策。
(十四)推动风险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相关规定,放宽外资准入,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国投资者按照内外资一致管理原则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鼓励发展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海外高端R&D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海外高端技术成果。根据募集资金的投资领域、用途和规模,完善风险投资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企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的开放和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R&D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在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为创业者和创新型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R&D和设计服务的方式,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各类公益论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的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支持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对再次创业失败的创业者建立必要的引导和帮扶机制,不断增强其创业信心和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向全社会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发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为企业内外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持。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流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整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和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依托改革试验平台,积极探索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创业创新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的区域,建设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改善环境,促进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有特色的扶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仓库、物流设施、家庭住宅、出租屋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和生活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政策,对同意离岗人员保留3年内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的创业积极性。支持和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和资金。引导和鼓励成功企业家、知名企业家、天使和风险投资家、专家学者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计划书、创业渠道等在内的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离校创业。
(二十四)支持海外人才来华创业。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特别是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开放,建立健全海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申请来华签证和永久居留许可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对回国创业的高端人才和国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并在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将更多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中国。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发展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拓展为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鼓励龙头企业结合农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配送平台和物流中心,依托互联网促进农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者依托其平台和商业网络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中小网商发展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特点,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合作创业模式,形成独具特色的海归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工程,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改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扶持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者社会保障、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体系。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者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草根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缘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农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持。
XI。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调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和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发布的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系统梳理,加紧做好“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支持方式由选择性、分散性向普惠性、引领性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的包容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执行监管。加快建立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的督查督办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落实评估制度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和责任分工,主动作为、敢于负责,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 推动落实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空间,集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