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被告商标侵权怎么办?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干扰、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侵权的行为人也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因商标侵权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部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接受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三)消除现有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四)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作案工具;(五)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行为难以与货物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货物;(6)根据情节处以侵权所得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