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三章

第五十九条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在对国籍有疑问时,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确定。

第六十条国籍冲突的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外国国籍的,以该自然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国家法律为准。自然人在其所有国籍国无住所或者经常居所的,以该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为国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无法确定的,以其住所地法代替其国内法。自然人住所地不明或者不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法代替其国内法。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不明或者不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法代替其国内法。

第六十一条自然人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为希望长期居住的自然人的住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第六十二条住所地冲突的自然人同时有两个以上住所地的,其中一个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所地为住所地;住所地均在外国的,以与争议的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为准。

自然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确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不明或者不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代替。

第六十三条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营业所及其冲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其业务活动地为营业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同时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以与争议的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没有营业场所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第六十五条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适用住所地法或者经常居住地法。

第六十六条申报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适用被申报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法院也可以申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法律关系。

第六十七条自然人的身份,适用住所地法或者经常居住地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法律行为时,根据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行为能力或者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国法律为有行为能力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有行为能力,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和处理不动产的法律行为除外。

第六十八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适用成立地法律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六十九条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为能力,适用公司成立地法律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七十条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或者法律行为本身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作为法律行为的适用法律。但是,关于不动产的处分,该办法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七十一条委托代理关系适用双方明确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代理人没有营业所的,适用代理关系成立时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受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营业地法律的调整;代理人没有营业所或者在没有营业所的地方进行代理活动的,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

第七十二条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律或者代理人代理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第七十四条人格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第七十五条身份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六条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

第七十七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七十八条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效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或者证书颁发地法律。

第七十九条动产的取得和灭失,适用权利取得地或者灭失地的法律。

第八十条有形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有形动产买卖中,对所有权转移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没有约定的,适用买方控制的货物所在地法律。在买方接管货物之前,应适用当时货物所在地的法律。

第八十一条动产物权的内容和行使,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但动产物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当地法律。

第八十二条动产权属证书适用证书载明的法律。未指明的,适用持有人使用证书所在地的法律。

第83条商业证券商业证券适用证券所定之准据法。未规定的,适用证券发行机构营业地法律。

第八十四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八十五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在光船租赁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

第八十六条船舶留置权适用船舶留置权地法律。

第八十七条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适用受案地法院的法律。

第八十八条航空器和其他运输工具的财产权,适用登记地法律。

第八十九条运输中的动产物权,适用目的地法。

第九十条* * *有物权* *有物权的,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没有约定的,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

第九十一条信托适用信托财产的授予人在设立或者证明信托财产存在的书面文件中明确选择的法律。

信托财产的授予人未选择法律,或者所选择的法律未规定信托制度的,适用信托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一般情况下,信托管理地法律、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受托人经常居住地法律、营业地法律或者信托目的实现地法律可以确定为信托最密切联系地法律。第九十二条知识产权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确定。

第九十三条专利权的设立、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法律。

第九十四条商标权的设立、内容和效力适用注册地法律。

第九十五条著作权的设立、内容和效力受权利主张地法律管辖。

第九十六条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其他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权利,适用权利登记地法律或者权利主张地法律。

第九十七条本法关于合同的规定,适用于知识产权合同。

第九十八条劳动者在职责范围内取得的知识产权,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适用请求保护地法律。第一节合同

第一百条意思自治合同适用当事人协商一致明示选择的法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不得违反当事人本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在订立合同后直到开庭前选择法律,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变更订立合同时选择的法律。该变更具有溯及力,但不影响第三方的权益。

双方可以决定将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有最密切联系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合同最密切联系地法律。一般情况下,下列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按下列规定确定: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受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管辖。如果合同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订立,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付义务,或者合同主要是根据买方确定的条件和买方发出的标书订立的,适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2)承运人营业地的法律应适用于运输合同。

(3)保险合约须受保险人营业地点的法律管限。

(4)支付结算合同适用支付结算地法律。货币的使用应受货币使用国或地区的法律管辖。

(5)成套设备供货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和运行地法律。

(六)房地产合同适用房地产所在地法律。

(7)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八)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九)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十)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适用转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十一)著作权转让合同适用著作权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十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及其他加工合同,受加工者或承包人营业地法律管辖。

(十三)工程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法律。

(14)劳动合同适用劳务履行地法律。

(十五)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

(16)一般贷款和担保合同适用贷款人或担保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地法律。

(十七)债券的发行、销售或转让,适用发行地法律、销售地法律或转让地法律。

(18)消费合同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十九)赠与合同适用赠与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二十)信托合同适用财产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法律、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受托人经常居所地或者营业地法律或者信托目的实现地法律。

(二十一)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律、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营业地法律。

(二十二)仓储合同适用仓储人营业场所所在地法律。

(23)交易所的业务合同适用交易所所在地法律。

(二十四)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办地法律。

上述合同与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有明显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立的下列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作开发房屋、土地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经营中国企业的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方式,适用出票地法律。但是,经当事人同意,付款地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支票出票时记载的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一百零五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零六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和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七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八条发生在领海或者国家内水的救助作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适用救助作业地法律;公海上的救助,适用救助船舶的国旗法;同一国籍船舶之间的海难救助,适用同一船旗法。

第一百零九条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当事人约定的理算规则。没有约定的,适用土地调整法。

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合同问题有直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同缔约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合同,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或者国际民商事公约。

第二节侵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不同的,适用更有利于受害人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三条侵权事件的全过程表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籍、营业所等连接点的聚集地与侵权事件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属人法与被害人属于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适用其* * *国内法、* *住所法或者* *经常居住地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民商事关系的,如果更有利于受害人,也可以适用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六条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但当事人不得选择法院地法律以外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限双重标准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外国法律在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损害赔偿限制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不适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公共场所或者特定人可以进入的私人场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适用事故发生地法律。

如果涉及事故的车辆是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国家注册的,注册地的法律可以适用于伤害者对事故中下列人员的责任:

(1)驾驶人、所有人或对车辆拥有控制权或权利的任何其他人,无论其住所或惯常居住地为何;

(二)受害人是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事故发生国的旅客;

(三)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地车辆以外,但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在登记国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发生在一国领海和内水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影响是在船外还是只在船内,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其影响仅限于船内,也可适用旗法。

公海上的侵权行为受案件受理地法院的法律管辖。但是,如果其影响仅限于船舶内部,则适用船旗法。

对于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处,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赔偿均适用船旗国法。

第一百二十条发生在航空器内的航空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飞行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地法律。

飞行事故造成地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适用事故发生地法律。

航空器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航空器登记地法律。双方都有过错的,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

第一百二十一条产品责任因产品责任造成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地同时为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要办事处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所在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如果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也是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所在地,则产品责任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直接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第一百二十三条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核设施失控或者核材料运输造成损害的赔偿,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大、小字报纸、印刷品、广播、电视、网络或者其他大众传播媒介诽谤侵权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原告可以选择适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行为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传播行为发生地法律,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第一百二十六条因民事欺诈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范围,决定侵权行为的性质、责任人及其责任能力、责任的依据和范围、责任划分的依据、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人、赔偿的方式和范围、赔偿权利的转移和继承。

第一百二十八条赔偿责任的免除和限制,除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外,还适用受理案件地的法律。

第三节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

如果不当得利产生于民商事关系,也可以适用管辖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

第一百三十条无因管理适用无因管理行为实施地法律。第一百三十一条婚姻的实质条件和效力,适用缔结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境外缔结的合法婚姻,但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故意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的除外。

只要符合缔结婚姻的地方的法律,或符合任何一方的国家法律、住所地法律或惯常居住地法律,婚姻形式就是有效的。

同一国籍或者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其所属国的领事可以按照所属国的法律办理结婚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离婚的条件和效力,适用起诉时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

当事人协议离婚的,适用彼此不同的任何一方或* * *的国内法、住所地法和经常居住地法。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离婚登记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三十三条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适用同一国家的法律。没有同一国籍的,适用同一住所地的法律;没有* * *住所的,适用有经常居住地的* * *法律;没有经常居住地的,适用结婚地法律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

第一百三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当事人协商并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前条的规定。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三十五条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适用同一住所地法,或者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的任何一方的国内法、住所地法或者经常居住地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财产关系,适用前条的规定。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三十七条。主张非婚生子女的,适用主张权利人或者被主张权利人提出主张时的国内法、住所地法或者经常居住地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收养关系成立,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收养终止时,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或者适用受理解除收养案件的法院的法律。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条扶养费适用国内法、被扶养人住所地法或者经常居住地法,是对被扶养人最有利的法律。

离婚后原配偶之间的扶养,适用离婚准据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或者经常居住地法。不动产受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管辖。

第一百四十二条遗嘱能力适用遗嘱时所在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

根据前款规定,遗嘱人无能力立遗嘱,但根据遗嘱订立地法律有能力立遗嘱的,视为有能力立遗嘱。

第一百四十三条符合下列法律规定之一的遗嘱有效:

(a)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地方的法律。

(二)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国内法;

(三)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住所地的法律;

(4)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法律;但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遗嘱人明确选择立遗嘱或者死亡的,遗嘱的内容和效力适用国内法、住所地法或者经常居住地法。立遗嘱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上述法律中最有利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的财产的确定,适用死者生前所在国的法律。

虽依照前款规定没有继承人,但依照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律的规定有继承人的,其遗产不作为无继承财产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处理没有继承的财产,适用死者死亡时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和遗产处理,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八条破产的,适用破产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破产人财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破产财产的价值评估,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破产清算适用法院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仲裁协议的效力,除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外,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作选择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或者裁决地法律;当事人未作选择,仲裁或裁决地点不确定的,适用争议事项的准据法,特别是主合同准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五十二条仲裁程序适用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但不得违反仲裁地法律或者裁决地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应适用仲裁庭确定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