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
1.WTO是GATT的继承和发展。世贸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谈判达成的所有协议和协定,保留了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原则。然而,世贸组织不同于关贸总协定。在继承和发展关贸总协定之后,世贸组织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1。GATT是临时性的多边政府贸易协定,而WTO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国际组织。2.关贸总协定的职责范围仅限于有形货物贸易,而世贸组织的职责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贸易;3.世贸组织的机构、运行机制和成员的相互约束能力都比关贸总协定强,其权威也比关贸总协定高得多。从协调关税到非关税边境措施,逐渐转向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和政策。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它除了执行多边贸易协定,为原关贸总协定组织的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外,还负责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统一处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二。世贸组织的宗旨和性质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和保护环境,并以满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WTO的性质:WTO不是一个自由贸易组织,而是一个为各国贸易自由化提供重要谈判场所、规范自由化方式的基本原则。核心:建立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促进贸易的逐步自由化。世贸组织的目标和途径世贸组织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成果。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利安排,有效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总结一下,就是实现贸易自由化。根本目标: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物流、人流、资金流(投资自由化)、技术流(知识产权)四大流。为有效实现上述宗旨和目标,世贸组织规定,各成员应大幅降低关税和贸易壁垒,消除歧视性待遇,坚持非歧视性贸易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扩大市场准入程序,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实施审议制度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协调成员间的贸易政策,管理全球贸易。世贸组织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其目标:1、贸易管理规则2、组织多边贸易谈判3、解决贸易争端4、审议成员国的贸易政策5、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计划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贸易政策6、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合作4。世贸组织的地位在于,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它的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作为“经济联合国”,世贸组织与联合国一起成为支撑和协调世界经济和政治秩序的两大支柱。这一点已被国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所证实。1.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在国家关系中,意识形态的影响逐渐让位于经济和科技,经济外交逐渐成为国家关系发展的主导因素。各国主要以经济利益平衡为导向,大力推进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因此,一些国家领导人将WTO视为冷战后建立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要支柱。2.随着世界经济相互依存度的进一步提高,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和区域集团化的发展,发达国家借助世贸组织正在加速“国内问题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例如,国际社会日益要求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商业腐败(包括洗钱)、投资和发展权以及享受自然资源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坚持对自然资源的永久权利)纳入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相应地,联合国的经济职能被大大削弱,其主要作用转移到安全、维持和平、裁军、妇女和儿童、人口和人权领域。因此,在联合国的经济职能减弱的同时,世贸组织却形成了一个“经济联合国”。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起成为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和金融的三大支柱,但世贸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已经超过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和国际投资的加速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争端和贸易摩擦也急剧上升。如何制定一套国际公认的、客观、公正、权威的争端解决法律程序,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社会的一个话题。世贸组织有一套解决贸易争端和纠纷的法律程序,正好满足了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五、WTO的范围WTO管理的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具体包括:货物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的理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WTO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以中国入世后享有的权利为例(1)。它享有多边、无条件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将使我们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在其他143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使我们的产品最大限度地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出口的发展。(2)享受其他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和特殊照顾。中国出口到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工业品和半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为建立特定产业实施关税保护,并以国际收支为目的实施数量限制。但该条款的实际执行程序非常复杂,需要向其他各方提供复杂的资料和咨询,经各方认可后才能执行。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而补充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发达缔约方应优先减少或取消对发展中缔约方特别重要的产品的贸易壁垒;你不能指望互惠。关贸总协定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采用了一项特别授权条款。该条款规定,缔约各方可以给予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更加优惠的待遇,不必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其他缔约方这种待遇,也不需要得到世贸组织的批准。授权范围包括:普遍优惠制;非关税措施中的差别和更多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间的区域或全球优惠关税安排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性安排。(4)享受其他WTO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和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正、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创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维护我国的贸易利益。(六)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与和讨论国家事务”的权利,参与多边贸易体制活动的权利和对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决定权;(7)享有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种规则、采用例外和采取保护措施促进自身经济贸易发展的权利。2.WTO成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1)按照WTO规则,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方面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2)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议,扩大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即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3)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4)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公平解决与其他成员的贸易摩擦,不进行单边报复;(5)增加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6)规范货物贸易领域外资投资措施;(7)按其在世界出口中的比例缴纳一定的会费。具体义务包括:降低关税,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取消配额和许可证,取消禁止性出口补贴,开放服务市场(包括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信、法律、会计、咨询、商业批发、零售等行业),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放宽和完善外商投资政策,增加贸易政策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