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吗?
民事纠纷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比如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订立、履行合同引起的纠纷,或者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引起的纠纷。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调解,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和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调解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分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离婚的调解、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等。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民间纠纷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进行调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解决的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可以将相互之间的民事纠纷提交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
法律客观性: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当场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可以采用简易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