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审查时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吗?
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在申请日之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这些参考资料主要是指发明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所参考的与发明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文献、科技书籍、专利技术报刊等。申请人可以选择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材料,并将其寄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该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在外国提出的,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在该国检索到的审查其申请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在本条款中,检索到的信息是指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对该申请作出的检索报告,以及PCT条约国际局公布的对该国际申请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审查结果信息是指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对申请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如外国专利局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等。
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时,未参考任何资料,不能提供背景材料的,可以通过提交意见陈述书的方式向审查员说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