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四个客体是什么?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四个:
1,支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2.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3.个人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
4、权利本身(权利质押关系)。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客观的,是独立于人的意识的,是可以被人的意志感知的,是被人的行为所支配的。这些现象既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从事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也是人们认识和改造社会的基本成果,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客观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中的各种现象。未经法律确认,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有用的,即能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物质的和无形的财富。
综上所述,物质财富和无形财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联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考察,即法律关系的物质内容。这样就可以看出消极法律关系和积极法律关系的对象是不同的。在消极法律关系中,由于主体的权利是主体积极行为的权利,那么主体权利的客体,即权利人积极行为所指向的物质和无形财富,就是消极法律关系的客体。这种客体通常是当时已经存在的物质的和无形的财富,可以与权利人的行为分离和独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