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一个案例的大前提和小前提?
(一)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特点。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和变化,从而能够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判断,全面把握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主要在于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在一个民事案件中进行裁判,首先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其次,要确定其构成要件和变化,从而全面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该方法的特征在于:
1,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首先着眼于案件事实的调查,然后是法律的适用,以案件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适用为两步。
2.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综合考察,而不仅仅是法律关系的一个具体内容,即请求权。运用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可以从战略的角度分析各种法律关系。在一个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重权利,而不仅仅是债权。
3.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律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框架。它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律性质的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步骤
1.调查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首先明确争议点及其相关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焦点,围绕焦点还有哪些相关法律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第二,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如果完全没有法律关系,剩下的问题就不用考虑了。再次,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影响。第四,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首先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具有合适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具体主体是谁,然后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直接法律表现。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都必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厘清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和行使对于分析案例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债权是相对于人权而言的,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是对世界的权利,任何第三人的侵害都会导致阻却事由的消除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最后,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的客体。比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支付行为。如果没有对象,民事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更谈不上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第五,是否发生了变化和消亡的后果,变化和消亡的原因是什么。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和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而变化的。如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化等。法律关系的变化必须有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考察法律关系变更的客观后果,首先要分析该关系何时产生,然后考察该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化,最后确定该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此外,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对案例分析也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预定期间的计算、要约和承诺期间的计算、清算期间的到来以及权利丧失的效果都具有重要意义。所在地对于确定结算地、风险负担、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2.在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考察法律适用,找出适用于与核心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个过程就是逻辑三段式诉讼的过程。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了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要进一步探索寻找法律规范,即寻找与适用这种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规范。运输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在案例分析过程中,不是先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认定事实,再找大前提。因为法官首先要接触和了解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之后,我们再用三段论进行推理,把小前提放进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也就是判断结果。所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对三段论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法律关系的分析需要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但绝不是对法律的机械适用。有些人认为法官就像自动售货机。只要把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像硬币一样扔进去,判决就像商品的自动销售,明显脱离实际。法律规范的内涵并不是一目了然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边界在某种程度上是模糊的,因此法律规范必须得到解释才能适用。另外,法律认定的事实只是相对的事实,并不是绝对的客观真实。因此,法律的适用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一个需要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寻找法律规范,即寻找适用于案件主体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首先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搜索相关的法律规范,比如契约关系主要搜索法律相关条款;其次,区分了任意性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法律规范。因为如果是任意的规范,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此时约定就是规范的基础。如果是强制性规范,就必须适用。最后,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联系,此时已经进入了法律解释,一个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必须得到解释。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是,在运用三段论时,先考虑案件事实,即小前提,再考虑大前提,即法律规范,但它并没有把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完全分开。法律关系分析法确定的事实不是简单的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第二,案例分析的另一个基本方法:基于索赔的分析。
索赔权的基本分析方法,也称为标准基本检索法或索赔权的包含法。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寻求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该主张权利能否得到支持。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概述
所谓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请求权人本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具体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性权利、绝对权、继承法上的权利和亲属法上的权利。请求权的特征是:1,请求权是相对的。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无论是基于债权还是物权等绝对权利,都应该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即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2.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实体性权利,连接着实体法权利和程序法权利,因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可以分为确认、给付和变更三种类型。在这三类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给付之诉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3.索赔权不能等同于诉权。因为诉权是程序性权利,请求权是实体性权利。
(二)基于请求权的分析权的适用
通过基于主张的分析方法对案例进行分析,该方法的结构为“谁对谁,根据什么法律规范,主张什么权利”。分析的主要工作在于“找法”,即找主张的实体依据,尤其是现行的法律依据。它的优点在于:由于这种方法是逐一查找的,所以很少遗漏请求权和法律条文的适用。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时,需要寻找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这样才能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索赔权的基本分析方法在应用时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请求权的性质:(1)确认是确认之诉、成立之诉还是给付之诉;(2)如果是另一个诉讼,应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如果是给付之诉,可以采用请求权的基本分析方法;(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也就是谁出于什么原因向谁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2.寻找请求权。请求权的取回,通常是因为原告提起了没有请求权基础的诉讼,比如只要求赔偿损失,而不注明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另一方面,尽管原告提出了请求并指出其索赔的依据,但法官仍然必须依据职权搜查其索赔的依据。(1)列举原告请求可能涉及的权利要求。比如,当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时,可能会涉及到合同请求权、违约赔偿、不当得利等等。(2)确定各种索赔的类型。(一)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二)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的权利、停止侵害的权利、排除妨碍的权利。(3)人格权和身份权。(4)知识产权请求权主要是指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要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的权利。(3)索赔分析的逻辑顺序。也就是说,以特定的顺序搜索可能适用的权利要求。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不同基础的请求权构成的体系,这些请求权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请求权体系。因此,确定不同基础上的权利要求之间的检索顺序,可以避免权利要求的遗漏,从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为了检索,优先请求权往往排除了排序之后的请求权,在权利性质的认定上更快。请求权体系应按以下顺序确定:①合同中的请求权应视为第一顺序。合同作为特定人之间预先约定的关系,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从合同关系入手,才能扩展到其他关系,即当合同中的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有密切联系时,应首先考虑基于合同的请求权。(2)缔约过失请求权。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属于合同责任;如果没有合同关系,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3)无因管理请求权。(4)物权请求权。由于物权请求权比债权更具效力,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应首先运用物权请求权保护物权。(5)不当得利和侵权请求权。
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通过考察诉讼请求的逻辑顺序,可以逐渐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诉讼请求。然后锁定一个最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4.索赔依据分析。(1)提出与此债权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中关于价款支付的相关规定,确定索赔的依据。《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159条约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和第62条第2项的规定。(2)对发现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其中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作为请求权基础,主要包括:已被当事人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备的法律,包括解释性法律和限制性法律。就援引的条文而言,虚构的条文不能独立成为请求权的基础,而必须与其他相关条文相协调才能构成请求权的基础。(3)应对本规范的构成要素进行具体分解。比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等。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来准确解释法律规范。
5.分类。包含是指分解后的事实包含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中。分为认定案件事实、分解案件事实、根据规范要求提取法律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求四个步骤。如果争议事实被分解,相应地满足构成要件,则请求权得到满足。
6.负规范成分的提取。规范的构成要件称为积极规范的构成要件,消灭规范的构成要件是指否定积极规范的构成要件的条件。客观事实符合条件或者要求的,请求权不能成立。通过对积极或消极规范要素的考察,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考察请求权的基础。即被告人辩护权的考察。如果被告的抗辩成立,将导致原告诉讼请求的消灭或延期。
7.对请求权进行动态考察。虽然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的考察已经确认了请求权的成立,但如果请求权发生了变化,如合同发生了变更或终止,则应重新审查请求权。
8.索赔的调解和汇总。如果在权利要求检索中确定案件涉及多个权利要求,则需要进一步确定是采用责任聚合的方法还是竞合的方法。责任聚合与竞合的区分首先应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主要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既不能让一个人因为一次违法行为吃两次苦,也不能让一个人因为一次伤害吃两次苦。
第三,两种案例分析方法的比较
基于主张的分析方法在目前中国案例分析中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按照这个法律,对可能涉及的各种债权逐一进行搜查是非常繁琐的,比如涉及侵权、合同、不当得利等债权的处分权。
2.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现行民法体系凌乱零碎,检索困难。
3.索赔权的基本分析方法有其有限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没有索赔权。在确认和成立的诉讼中,由于不涉及请求权问题,很难适用请求权的基本分析方法。这时候就需要用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来分析解决。比如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纠纷、物权确认、继承权确认、合同撤销和解除等涉及形成权的纠纷。
4.请求权基础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比如不能揭示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在案例分析中有时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这时候就要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运用了。
但是,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并不能代替权利要求检索的方法,因为请求检索的方法可以对权利要求体系进行逐一检索,避免遗漏,而且不需要将案件事实的所有法律关系纳入视野,只需掌握与权利要求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不需要调查所有不显著相关的法律事实,应用起来更加方便。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都是以债权的形式表现的,诉讼中的纠纷多为给付义务的纠纷,搜索债权的方法也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从事民商事事实案件审判的法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民法案例分析的这两种基本方法,建立科学的法律思维模式,全面提高个人审判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