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
通则
第二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我市党政机关和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深圳工作居住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
(5)在内地全日制高校就读的深圳学生。
在深圳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其他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专利申请经费从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在国外申请发明专利;
(二)专利产品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