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1.孵化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明确的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江苏实际注册经营满2年,并提交了真实完整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独立控制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比例不低于10%。
一、省级孵化器验收条件:
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明确的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江苏实际注册经营满2年,并提交了真实完整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独立控制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比例不低于10%,有不少于1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专业的孵化器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专职孵化器工作人员。或接受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占机构总数的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受聘于孵化器,能为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人员)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6.平均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内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2.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孵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R&D、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潜伏期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技术领域的企业,孵化期不超过60个月。
三、孵化器毕业的企业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批准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连续两年累计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
4.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被并购或上市。
法律依据: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和本地区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各地孵化器的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