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鼓励事业单位员工创业的政策是什么?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是加强科技与经济、创新成果与产业、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联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挂靠企业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享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的参与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岗位竞争、培训、考核和奖励的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岗位竞争中的优秀人员进行倾斜;如果工作没有完成,三方可以通过协商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考核、工资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时间、报酬和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基于专业技术人员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成果转让和开发收益的权益分配。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兼职或在职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自身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社会组织兼职,或者利用与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岗位上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岗位竞争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在岗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当同时保证履行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的情况。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 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产业化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离职创业期间,继续在原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者其所在企业应当依法为下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关于抚恤和丧葬费用的规定。离岗企业家在离岗期间,实行原单位的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创业表现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职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同级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对自主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的空缺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急需人才。离职的创业者回来,如果没有相应的岗位空缺,可以暂时突破岗位总量,逐步消化。
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如果我提出提前回,可以提前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企业的,由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职后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离职的机构与创业者应当订立离职协议,约定离职事项、离职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者与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是推动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从事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岗位(以下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岗,不受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型岗位人选可通过内部竞争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任职资格要求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一致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实际,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弹性、弹性工作时间,方便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和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在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岗位竞争、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与创新岗位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支付流动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
浮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和人才引进项目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浮动岗位的工作业绩可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扩展数据
武汉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离岗创业,保留基础待遇5年。"
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5年。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为其创新创业“铺路”。
《办法》是国家授权在我市先行先试的改革项目。《办法》细化了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范围、期限、审批权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定、聘用等人事政策。
经原单位同意,离职创业人员可在五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职期间,原单位支付基本工资,保留其在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同时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在六级以上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创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其他出台离岗创业政策的省会城市相比,武汉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支持。”
比如,我市放宽了适用范围和对象。目前国家、省及外省市的政策多局限于高校和科研院所,对象也仅限于科研人员。武汉放宽到除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办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对象从科研人员放宽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离职创业人员最长可保留人事关系5年,比国家规定的不超过3年更加宽松,适当延长了离职创业人员的培育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离职创业人员的成功率。
保留离职创业者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减轻其生活负担,解除其后顾之忧。
此外,该市还明确规定,武汉市事业单位中担任六级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经批准可以辞去专业技术人员领导职务,这对于备受关注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是一个突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
人民网-武汉离岗创业后保留基本待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