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滨湖拆迁养老保险

《滨湖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沿用了合肥的标准,但有所区别。请参考它们。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政[2002]195号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

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照3: 7的比例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被拆迁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下列规定予以补贴:

(一)整体拆迁的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助:

1.拆迁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支付职工本人前12个月月平均基本工资的80%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职工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规定的各项补贴、补助;拿不到本市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支付。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拆迁期间不再给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补助费按养老金标准发放。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补贴。

(三)拆迁过渡期个体工商户(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除外)停业补贴,拆迁人每月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经营面积1人给予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3.对征地后被拆迁人已变更的非住宅房屋,搬迁用于经营或生产的设施,按机器设备评估费的65,438+00%给予补助,评估费由双方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200元,二次搬迁按此标准发放。

(2)非住宅搬迁补助: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生产、商业、仓储和加工企业。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房屋面积(含动迁应增加的面积)在18月内按以下标准发放。

1.国有土地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4)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1.500元/户,家庭人口不足3人(含3人)的;家庭人口4 ~ 5人(含5人),2430元/户;家庭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过渡之日起30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许可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品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室、仓库、生产用房等非住宅建筑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房屋交付之月起至接到安置通知之日止支付。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的公有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动迁的0/3由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支付,2/3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拆迁补助费。

六、补偿和补助标准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今后,因价格变化而进行的调整,将由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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