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构成抽逃出资是什么情况——由一起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大连XX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干蕨菜20吨作价45万元,货币出资5万元。注册后,该公司分三次向韩国销售蕨菜干,销售金额38万元。公司直接将款项存入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点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从注册时的特定财产权(土地使用权、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扩展到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注册资本形式的转变并没有使注册资本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向外界销售干蕨菜。如果货款没有收到,它被记录在会计分录中:借记-应收销售款;信用-库存。此时企业物权(干制蕨菜实物)丧失,但债权(购销债务)取得,注册资本不丧失。如果收到公司的销售金额,会计分录记为: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赊销应收账款。此时可以实现企业的债权,增加物权(货币),不损失注册资本。其他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之后,公司将货币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此时企业物权(货币)减少,获得债权(贷款债务),注册资本不损失。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出借的资金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假设股东仅以向公司借款的方式抽回出资,缺乏法律依据。第二种情况,公司在收到销售款时,直接将货币资金存入股东个人账户。此时公司与个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公司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损失的。因为公司的账户没有收到资金,仍然以虚拟债权(销售形成的)反映其资本,销售债权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对方已经还清销售款),那么企业既没有资金,也没有债权。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进行查处。公司将其资产存入股东个人账户的,工商机关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11条第二款“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查处。但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即使公司直接将款项存入股东个人账户,也需要核实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是简单适用法律规定。总之,查处公司注册资本抽逃案,必须重视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姜华成、刘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