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鉴定是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和判断的活动。由此产生的鉴定结论是诉讼中重要的法律证据。
当事人对该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否认可,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比其他法定证据更为可靠,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
因此,是否允许当事人重新认证是非常谨慎的。允许当事人重新鉴定不是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那么有什么要求呢?
司法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判断鉴定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鉴定主体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合法;评估程序合法;认定步骤、方法和标准是否合法;鉴定结果合法性的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取得执行司法鉴定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者是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符合规定条件,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的对象和要比对的样本(样品)。鉴定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的专门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对象。比如,目前我国司法心理测量(俗称测谎)、气味鉴定(警犬鉴定)都没有作为法定的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包括提取、保存、运输、监管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司法鉴定的提交、决定和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鉴定等环节的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必须符合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和方法应当依法确认有效,鉴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者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要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司法鉴定的范围
法医鉴定
法医病理学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法医鉴定
法医毒理学鉴定
物证鉴定
文档评估
痕迹鉴定
微观识别
视听数据识别
计算机法医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税务司法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资产评估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弹痕的司法鉴定
法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
根据以上介绍,在我国诉讼程序中重新申请司法鉴定是可行的。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按规定申请二次鉴定,为诉讼提供证据。证据是诉讼过程的核心,是案件审理的关键。严格实施司法鉴定,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评估机构或评估师不具备相关评估资质;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的;
4.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规定:“一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