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是
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设计、程序、源代码、产品配方、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测试方法和测试记录、技术诀窍、产品模型、关键数据、战略规划和商业模式。
以及产销策略、资源储备、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供货信息、财务信息、投融资计划、调查分析报告、招标文件中的标底、招标内容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民法典》第123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
一般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有公众都有不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权利人为减少业务经营和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他系统的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方可以善意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如自行研究、逆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承担不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不知道而无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