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早在1995《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工作组报告》(俗称“白皮书”)中就涉及到ISP的地位和责任。《白皮书》认为,在ISP的系统或网络中进行自动的、临时的复制和传输,是基于其进行中介服务所必需的,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ISP应对此负严格责任。1996 2月通过的《正当通信法》也规定,ISP有权善意屏蔽或屏蔽其认为侵权或非法的信息,无论该信息是否受宪法保护,也不会对此负责。如果ISP的系统或网络存在侵权或非法信息,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该承担责任。之后,由于普遍反对,该法被最高法院以违宪为由废除。
1998年通过的《跨世纪数字著作权法(DMCA)》改变了上述白皮书和《通信正当行为法》中的立场,限制了ISP的侵权责任。该法第二章第512条对ISP根据用户要求在其系统或网络中承担传输通道、系统缓存、信息存储、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等四项功能时的著作权责任进行了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所有ISP在享受侵权限制待遇时必须满足两个一般条件:一是必须制定并合理执行一项政策,即如果其用户再次侵权,必须暂停其账户;第二,它必须采用标准的技术措施。这项措施是版权所有者和ISP之间的一项协议,目的是展示或保护他们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此外,该条还明确规定了ISP在履行上述四项职能时的责任限制和要求:
(1)ISP履行传输通道功能的侵权责任限制:ISP履行传输通道功能,是指ISP应用户要求,向用户提供传输、路由和接入服务,实现点对点的数字信息交换的中介服务。在履行该功能的过程中,如果ISP满足以下条件,则不对他人利用其系统或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①信息的传输由他人发起;②传输、路由、连接、复制必须通过自动化的技术流程实现,信息未经过ISP选择;③ISP不能决定信息的接收者;(4)在④ISP系统或网络中的任何中间或临时存储所形成的副本,除了预定的接收者之外,任何人都不能获得,并且这些副本的保存时间不能超过合理的时间;⑤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应有内容的变化。
(2)对履行系统缓存功能的ISP侵权责任的限制:所谓系统缓存,是指ISP的系统在一段时间内自动存储先前用户请求的信息的副本,以满足后续用户对同一信息的访问要求,而无需从源网站重新获取。系统缓存不仅降低了ISP的宽带要求,也减少了用户的等待时间。由于系统缓存阻碍了信息提供者(主要是网站)的版权控制能力,可能使用户获取过时的信息,因此需要限制ISP在履行该功能时享受豁免待遇的情形。ISP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侵权责任的免除:①这种存储必须是通过中介、通过自动化的技术流程临时实现的,目的是为后续的访问者提供便利;②ISP不得更改缓存信息的内容;③ISP必须遵守业界普遍确定的信息“刷新”规则;④ISP不得干预将用户指出的信息反馈给信息提供者的技术手段;⑤ISP必须根据信息提供者附加的接入条件,限制不合格用户的接入;⑥一旦被告知其缓存信息已在源地址被删除或阻止,ISP必须立即删除或阻止对其系统中缓存信息的访问。
(3)履行存储功能的ISP的侵权责任限制:当ISP根据用户要求在其系统或网络中存储侵权信息时,要想享受责任限制的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ISP实际上不知道或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发生;②ISP没有从侵权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ISP收到侵权通知后,必须立即删除侵权信息或阻断对该信息的访问;一旦ISP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侵权信息或屏蔽对该信息的访问,可免除经济赔偿责任;ISP对任何关于其在上述情况下撤回信息的投诉概不负责。
(4)ISP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的侵权责任限制:ISP通过提供超链接、网上索引、搜索隐藏信息等信息搜索工具,将用户引向或链接到含有侵权信息的网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ISP实际上不知道或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发生;②ISP没有从侵权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ISP收到侵权通知后,必须立即清除信息或阻止对信息的访问。一旦ISP在收到侵权通知后,清除或屏蔽对侵权信息的访问,将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该法还规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在履行上述四项职能时,也适用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但在履行(1)和(2)的职能时,将员工或研究生作为“个人”而非“ISP”对待,以避免其所在机构因不符合有限责任的条件而不能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在其他情况下,工作人员或研究生的主观过错不影响其所在机构承担有限责任的处理,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工作人员或研究生的侵权行为不涉及在网上获取近三年所需的教材;②该机构近三年内未收到两次以上的侵权通知;(3)组织向其系统或网络的所有用户提供遵守美国版权保护的相关信息。
欧盟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起草了许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报告。目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欧盟法律指令已经通过。指令第四部分对ISP在履行传输、系统缓存和服务器存储功能时的侵权责任进行了限制,即ISP在履行上述功能时,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外,对他人利用其系统或网络实施侵权或违法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ISP履行传输功能时的侵权责任免除:
该指令要求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ISP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对其传输的信息不承担责任,但违反法律禁止的除外:①该信息是他人发送的;②信息的接收者是由他人而不是ISP选择的;③ISP没有选择或改变其传输的信息内容;④信息的传递和存储是自动的、中介的和暂时的,不超过合理的时间。
(2)免除侵权责任当2)ISP履行系统缓存功能时:
该指令要求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为提高信息传输速度,履行系统缓存功能的ISP在其系统中自动、即时、临时地留下信息的副本,以便后续访问者及时获取信息,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除外,只要满足以下条件:①ISP未改变存储信息的内容;②ISP遵循信息获取条件;(3) ③ISP遵守行业规范中关于信息刷新的规定;根据行业标准,ISP不干涉获取信息的技术方法;⑤ISP在得知缓存信息已从源中移除、被阻止或无法再访问后,必须立即清除或阻止对缓存信息的访问。
(3)3)ISP在履行服务器托管功能时的侵权责任:
该指令要求成员国在其国家立法中规定,在提供服务器空间和虚拟主机服务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可以免除对其系统或网络中存储的信息内容的刑事和民事责任,除非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ISP实际知道用户的违法行为,仍然提供托管服务,不能免除其民事和刑事责任;(ISP应当知道用户的违法行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存储服务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民事责任;(3)如果ISP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没有立即采取措施清除信息或者阻止对信息的访问,则不能免责。
此外,该指令还要求成员国不得对ISP施加监控义务,要求其在提供上述服务时,对其系统或网络中传输、存储和注册的信息进行监控,以免使其过载,阻碍其更好地提供服务。
德国
德国《Gesetzuebedienutzung Vonelediensten[teledienstestetztdg-]》规定:(1)电信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对自己提供的信息承担责任;(二)电信业务提供者对他人提供的信息,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在技术上足以阻止该信息上传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3)我们将不承担将第三方提供的数据内容转移给其他人以与用户联系的责任,包括因用户要求而自动和临时持有该数据。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计算机信息产业的发展比中国大陆更成熟,遇到的网络法律问题和科技法律领域的研究也比他们更早、更深入。台湾省学者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提出了自己的意见:(1)兼营信息内容服务的ISP在网络上非法复制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承担复制他人著作权的处罚;(2)明知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内容侵权而参与修改编辑的,按照* * * *侵权行为处理;(3)对单纯提供上网服务的ISP进行调查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豁免;(4)ISP在得知用户有违法侵权行为时,能否主动或应第三方请求停止用户的网络服务或删除相关内容,理论界持怀疑态度,认为如果构成著作权侵权,ISP就会轻举妄动,可能违反网络服务合同或妨碍言论自由和信息流通。因此,不宜承担帮助行为人与侵权行为人的连带法律责任。
瑞典
根据瑞典1998颁布的BBS运营规则,BBS运营者有义务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其传输的信息进行监督,有义务清除其系统中包含的违法侵权信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的文本虽然没有规定ISP的版权责任,但在其所附的解释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声明中指出,仅提供通信物质设备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提供传输和存储设施的ISP对他人提供的侵权信息不承担责任。
日本
日本目前还没有制定系统的关于ISP侵权责任的法律,但是1997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涉及BBS运营者的义务。据此,BBS运营者对其系统上的信息负有例行监管的义务,但对于所谓的“例行监管”并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