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权利的特征
我国学术界对域名权的性质有多种不同的观点。
域名权利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域名权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认为域名属于姓名权范畴;域名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还有人认为域名根本没有权利。域名被定义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根据以下内容:
域名是一种识别标志。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1992东京会议认为,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标记权”两类。据此,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分为两类:创造性成果和识别标志。很明显,域名属于识别标志。识别标志受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是因为它体现了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也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有学者提出,域名缺乏知识产权的独创性,或者说其创造性远不如传统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即使对于那些只反映公司或个人名字的缩写,也有着特殊的含义。域名是通过人类构思和选择的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域名发展至今,其构成并不像邮寄地址那样都是机械的,而是蕴含着创造力,凝聚着人们的智慧。
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
虽然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直争论不休,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论述中,排他性、时效性和地域性从一开始就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的特征,而域名就具有这三个特征。
域名具有排他性。因为域名是计算机在互联网上对应的地址符号,同一级别的域名事实上是唯一的,当然只能是其注册人的专属。其法定持有人对该域名在互联网上享有绝对的独占权,排他性非常明显。域名也是时间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互联网名称和区域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报告中建议,域名注册应该续费而不是终身制。期限届满后,域名持有人应支付相应的重新注册费用。逾期不缴费的,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注销该域名。目的是阻止一些域名抢注者出于投机目的囤积域名。这使得原本相对永恒的域名也具有了法律上的时间性。域名也是地域性的。有学者提出,域名不符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要求。只要域名在一个国家的注册机构注册,其他国家就不可能再注册同一个域名。然而,随着一个多世纪以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大量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的签署,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不局限于国界内的国内法,而是在国际上发展。从地域上看,域名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受国家限制,而是受网络限制。域名只能在网络上发挥其特殊的商业价值和意义,而不能在网络外实现这一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