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设计师协会CDA的会员要求是什么?你有侧写吗?
中国设计师协会CDA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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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和地址:
中文名:中国设计师协会
英文名:中国设计师协会
协会简称:CDA
英文地址:香港上环永乐街130号恒乐大厦前座11楼;
英文地址:万圣永乐街130号恒乐大厦前座0楼165438。
Mainland China:中国成都市温江区锦绣大道南段99号成都荣成美术馆CDA秘书处。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北京创意联盟文化发展中心发起,联合从事创意设计科研机构和专业院校,经中国特区政府正式注册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注册号:51105012637449)。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和人民服务的方向,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探索和创新;鼓励中国设计专业水准的提高,促进整体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与国际设计的交流与合作;鼓励设计师和设计专业人士参与学术活动和社会公益设计,培养青年设计人才;团结广大设计师,提高大众审美能力。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艺术发展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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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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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设计与新媒体设计的讨论、探索与推广;
(二)艺术设计理论的探讨和交流;
(三)艺术设计作品的展览、收藏和推广;
(四)受政府委托进行艺术设计活动的策划和举办;
(五)编辑出版与设计相关的图书、期刊等出版物;
(六)与设计行业相关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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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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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由退出的原则。
第七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4)经本协会审批后,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2)经本局讨论及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有权投票、被选举和投票;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权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权自由退出会议。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1年内未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由本会表决予以除名。会员如不服协会除名决定,可向会员大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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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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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的组成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6条社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应有半数以上社员出席表决方为有效。终止会议的决定应当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作出,该决议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但换届选举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八条协会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协会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该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正确,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行业内有良好的个人信誉;
(二)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参加并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院长、副院长工作;
(三)代表本团体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有关政策和原则,制定会议、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其他有关组织的规章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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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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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
(5)利息等增值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通过,报艺术发展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协会应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政府性基金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应当尊重捐赠人和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合法财产受政府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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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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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协会登记机关核准,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65,438+05日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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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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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三条终止本会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香港政府审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艺术发展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香港政府行政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香港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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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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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终止本会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并报香港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应在香港政府机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香港政府行政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