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权

展览权,又称“公开展览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组成部分或复制品。原作,是指作品最初表现于其上的载体,如美术原作或文艺大师的手稿等。在某些情况下,作品的复制品也具有相当的艺术造诣和展览价值。例如,65438年至0982年在北京举行的具有250年历史的法国艺术展,其中一些作品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是复制品。因此,作品的原作或复制品都可以成为展览的对象。

各国著作权法对展示权的规定较多,但对哪些作品可以成为展示权的客体存在分歧。法国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是公开展示未发表的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或者未发表的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展示权仅限于美术作品或未发表的摄影作品;美国的版权法非常广泛地列出了展示权适用的作品范围。只要作品是有版权的,包括文字、音乐、戏剧、舞蹈、哑剧、绘画、版画、雕塑以及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中的个别形象,都可以用于展览。另外,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解释,有各种各样的展示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展览是指公开展示艺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但对作品是否发表没有限制。但随着“十二五”大力扶持和发展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出台,很多单位和组织都提倡原创,尊重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如2012年8月底在莫干山美术馆举办的“反对线描原创艺术展”,得到了广大创作者和参观者的支持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