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三农政策有哪些补贴和津贴?
2014继续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把示范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的排头兵和农业改革的试验田。
(1)是第二批农业改革建设试点和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示范区规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资整合性强、创新措施实、合作组织发展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明显的农业改革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约10万元奖励。
(三)是将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规模由3亿元提高到4亿元,加大对示范区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四是协调加大对示范区的金融支持,推动完善示范区农业融资服务体系,力争确保今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用于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二,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支持政策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中央2014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将围绕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重点做好三大工作: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点工作,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点项目中期评估,丰富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试点项目组织实施力度,争取制度创新取得新突破,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
第三,农产品初加工配套政策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成本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储存坑、果蔬储存仓库和烘干房等三类19规格农产品初加工设施。实施地区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7个县(市、区、旗、团)。2014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初加工补贴。
第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为促进全国市场鲜活农产品供应,降低流通成本,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免费独立桥梁和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要开设“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快速优先通行。鲜活农产品范围包括11大类66个品种,7大类42个品种,鲜活水产品8个品种,鲜活畜禽3大类11个品种,鲜肉、鲜蛋、鲜牛奶7个品种,以及土豆、红薯(红薯、山药、芋头)。按照“整车合法装载”的认定标准,在《鲜活农产品目录》范围内混装不同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认定为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目录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载重量20%的,准用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执行,准用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鲜活农产品流通的税费减免政策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负,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以作为副食品,经过挑选、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属于蔬菜的范畴。蔬菜罐头是指对蔬菜进行加工、装罐、密封、杀菌或者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不属于蔬菜的范围。2003年6月65438+10月113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要求,继续实行鲜活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低税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肉。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减免税政策。
第六,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4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在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在丘陵山区、贫困老少边穷地区和集中供气无法覆盖的地区发展户用沼气。支持向农民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村委会和企业承担沼气工程建设,将沼渣、沼液利用情况作为项目审批审查的重要内容;创新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机制,建立产业化发展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沼气建设和运营,拓宽沼气利用出口。依托公益性(农业)产业科技项目,加大研发力度,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沼气工程技术水平。推进有条件地区政府购买沼气服务,完善服务体系,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沼气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七,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政策试点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目前,农业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4-2020)》,同时会同国家发改委编制《农业突出环境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不断建立和完善农业资源保护政策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环境。规划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南方酸性水稻土产区为重点区域,以降低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为核心目标,以农艺措施为主体,辅以工程治理手段,在摸清污染底数的基础上,对污染耕地进行生产修复,同时对示范农户给予合理补偿。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或环境敏感的流域,开展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在养殖、地膜、秸秆等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田地膜回收再生、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示范建设。三是进行地表水超采和地下水超采。在地表水超采和地下水超采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加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力度,调整种植结构,种植耗水量低的作物,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逐步改善农业环境和水生态环境。四是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实施退耕,坚持宜林宜草,实现生产、生态、生活有机结合。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耕地草地管理。针对农牧交错带废弃的耕地草地,通过退耕种植优质牧草,使其成为稳定的人工草地,逐步恢复草地生态系统。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针对东北地区黑土层变薄,土壤有机质含量降低的情况,重点调整种植结构,增施有机肥,深松,坡耕地建设农田保护设施。第七,开展湿地恢复和保护。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分布区域,开展围垦湿地取得的耕地。
第八,实施改善农村生活环境的政策
以农村垃圾和污水为重点,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对各县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动城市垃圾污水设施和服务向有条件的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实行现场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清洁行动。交通便利、转运距离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如果运输不便或者转运距离较远,可以就近分散。远离城镇、人口较多的村庄可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推进全镇全村农村河道综合治理。
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区与居住区科学分离,引导水产养殖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治理和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利用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农村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加快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合理处置农药包装、农用薄膜等废弃物,加快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沼气和户用沼气。推动农村家庭改厕,全面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任务。满足规模养殖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需要,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棚等生产性公共设施,整治占用农村道路晾晒堆放现象。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理,节约集约用地。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清理乱丢垃圾,拆除违法建筑,疏通坑塘河道,推进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统筹利用闲置土地、现有房屋和设施,改造建设村公共活动场所。
九。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
2014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试点县200个。每个县将选择2-3个主导产业,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和骨干农民为重点,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从种植到收获、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训。重点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证管理和配套政策三位一体的体系,吸引和培育一大批优质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业发展后继有人。
第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示范县建设政策
2065438+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26亿元补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县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培育科技示范户,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建立健全县乡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XI。阳光工程政策
2014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高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为农业农民提供免费的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阳光工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广播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机械学校、农业职业院校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十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政策
2014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增选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座、参观访问、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农村基层组织带头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8700人、大学生村官3000人,同时带动各省区市开展大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学生计划”,改革完善课程体系,提升办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全年招生规模超过65438+万人,提高农村实用人才学历水平。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认定试点,明确农村实用人才认定标准,探索认定与补贴、项目、资金、用地等挂钩的方式。,提高鉴定的“含金量”,构建支持农民的政策体系。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创业,组织开展第三批“科教兴村百名优秀带头人”和第二批“全国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工程”评选,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十三、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推动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工作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在辖区内本地城镇的落户问题。二是扩大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将进城落户农民全面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三是保护农村地区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行收回或变相强行收回。国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保护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
十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政策
2014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作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促进社区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必须坚持会员制和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吸收、不存储、不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鼓励地方政府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十五。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羊、牦牛等。,总计15。对于种植保险,中央财政在中西部地区补助40%,东部地区补助3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储粮北方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单位)补助65%,省级财政至少补助25%。母猪、奶牛、育肥猪的保险,中央财政在中西部地区补贴50%,东部地区补贴40%,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政府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商业森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政府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2014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和森林保险的范围和覆盖面;鼓励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十六、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励和补偿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奖励或补助村民建设项目的政策。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水利设施、村道、田间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村道硬化、村容村貌改造等公益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及有条件的市县安排。财政奖励和补贴可以是财政奖励和实物补贴。财政奖补坚持普惠制和优惠制相结合,奖补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中央财政2013年安排238亿元,2014年将进一步完善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机制,继续扩大财政奖补资金规模,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17.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生产,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2065438+2004年2月,农业部出台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工作指导、土地流转、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加强社会化服务、人才支持等方面提出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以多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动落实农业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加强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创办家庭农场。
18.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支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贴形成的资产转由合作社持有和管理,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经营,努力加强能力建设。“只要符合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为其成员服务的宗旨,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并能有效地使农民受益,所有形式的合作社都将得到鼓励和支持。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达到185亿元。目前,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农业项目都以合作社为主体。一些涉农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社管理。2014年,农业部除继续落实现有扶持政策外,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按照限定成员、用于产业发展、吸引股份但不存储、不计利息分红、控制风险的原则,选择产业基础扎实、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安全稳健的合作社。
开展信贷合作试点。
十九、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加快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县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用地风险保障制度,禁止农用地转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流转的土地给予奖励。”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从国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也不能强求;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资料改善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民承包权,放开土地经营权,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发展;要坚持适度规模,既注重提高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又保障流转有序规范,重点支持粮食生产规模化发展。
二十、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
2014中央1号文件提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采取财政支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充分竞争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订单、托管等服务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根据1号文件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十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政策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中央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长期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和抵押权利,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2013年,国家选择105个县(市、区)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对“土地承包关系永久化”的具体形式进行了深入研究。2014年,抓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选择3个省份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继续深化土地长期承包关系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等问题的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审慎、安全的原则,在部分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提出具体规范意见,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二十二、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等权利。”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已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等权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根据1号文件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份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深化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二十三、农村和农垦重建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一部分。农村危房改造从2008年开始试点,2012覆盖整个农村。2014年,国家将继续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改善农村贫困人口住房条件,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260万户左右。
农垦危房改造工作于2008年启动,2011年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农垦,以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农垦辖区内居住在危房中的低收入困难群众为主要救助对象。截至2013年底,国家共安排农垦危房改造1.63万户,下达农垦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15亿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农垦区危旧房改造工程,计划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区危旧房24万户。同时,按照中央财政投入每户1200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农垦危房改造供热、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